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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制作与安装


12.2.1  单管或多管组合拱式跨越管拱的轴线曲率半径、跨度、两拱脚基础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当设计有规定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

表12.2.1  管拱安装允许偏差

12.2.2  梁式直跨的钢结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3  托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架制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起拱;

    2  如下弦采用钢索,则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

    3  钢丝绳下料应在预张拉后进行,张拉和下料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要求,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12.2.4  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架预制好后应先将托架吊装到位,然后再同两端的线路管道进行连接。如托架上弦没有采用管道,应先安装托架,在托架定位固定后安装管道;

    2  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表12.2.4  托架安装允许偏差

    注:L为托架长度。

12.2.5  小型跨越工程采用砌体基础时,砌体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12.2.6  悬缆跨越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2.1~12.2.4  其他跨越型式很多,一般常用的拱式、梁式、托架管道跨越等跨度都不大,管道管径也比较小,结构简单,管道的组装、焊接、清管试压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钢结构的制作还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

12.2.6  悬缆跨越与悬索跨越结构接近,施工要求参照悬索跨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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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6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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