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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安全


10.1.1  生产厂房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安全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1.2  生产中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工序应进行本质安全设计,应按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的规定执行。

10.1.3  爆炸区域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有关规定。

10.1.4  柴油发电机房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同时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10.1.5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箱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不应大于1m3。储油箱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下沉400mm或做400mm门坎。

10.1.6  燃油系统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0.1.7  从外部进入储油间内的燃油管道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并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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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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