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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EMS)
9.5.1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生成用于产品放行和法规机构检查需要的报表,并应提供证明空调系统始终满足环境设计条件的文件证据。
9.5.2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在线实时监测和记录洁净室关键空气参数。
9.5.3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宜单独设置系统,无菌环境监测系统的检测装置及系统硬件、软件等不宜与其他自控系统合用。
9.5.4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中,所监测的点应为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关键点。关键点的选择应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
9.5.5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具有警戒限和行动限越限报警及显示功能。
9.5.6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支持数据自动采集和电子记录,并应确保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9.5.7 对悬浮粒子和浮游菌的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及《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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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通风、除尘
- 5.3 洁净区净化空调系统
- 5.4 气流流型与送风量
- 5.5 风管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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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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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室内热力管道
- 9 弱电、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 9.1 电话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 9.2 视频监控系统
- 9.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 9.4 净化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
- 9.5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EMS)
- 9.6 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 10 安全与消防
- 10.1 安全
- 10.2 消防
- 11 施工
- 11.1 施工组织
- 11.2 建筑工程
- 11.3 安装工程
- 12 验收与确认
- 12.1 验收
- 12.2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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