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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EMS)


9.5.1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生成用于产品放行和法规机构检查需要的报表,并应提供证明空调系统始终满足环境设计条件的文件证据。

9.5.2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在线实时监测和记录洁净室关键空气参数。

9.5.3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宜单独设置系统,无菌环境监测系统的检测装置及系统硬件、软件等不宜与其他自控系统合用。

9.5.4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中,所监测的点应为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关键点。关键点的选择应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

9.5.5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具有警戒限和行动限越限报警及显示功能。

9.5.6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应支持数据自动采集和电子记录,并应确保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9.5.7  对悬浮粒子和浮游菌的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及《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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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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