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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
6.3.1 排水系统应根据废水来源、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因素,设置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应经处理,并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6.3.2 当工艺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排水管道的排出口处必须设置水封井。
6.3.3 洁净区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必须在设备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
6.3.4 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等级为A级、B级的洁净区;排水立管穿越其他洁净区时,不应设置检查口。
6.3.5 蒸汽凝结水、循环水等有压排水不得与重力流排水系统直接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消能与降温措施。
6.3.6 洁净区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为A级、B级的洁净区内,不应设置地漏。
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为C级、D级的洁净区内,不宜设置地漏;需设置时,地漏材质应不易腐蚀,内表面应光洁、易于清洗,应设置开启方便的密封盖,并应设置防止废水、废气倒灌的液封装置,同时应设置消毒液灌注槽。
3 洁净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沟。
6.3.7 洁净区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并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6.3.8 含药渣的房间地漏应采用网框式地漏,含药渣的生产污水排入厂区污水管网前,应经过预处理。
6.3.9 排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应选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排水塑料管及其管件;
2 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选用金属管或耐热复合管,并应采取降温措施。
6.3.10 屋面雨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
2 屋面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取值不宜小于10年;
4 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其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6.3.1 中药生产排水较复杂,其中,循环水系统排水可直接排至雨水系统,工艺排水水质较复杂,污染物浓度较高,污水必须处理。因此,应根据排水的来源、温度、水质指标等,分别设置排水系统,经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出厂外。
6.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设置水封井的条件。当废水中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水封井能防止爆炸或火灾通过管道蔓延。
6.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洁净区内重力排水系统的水封和透气对于维护洁净区内各项指标是极其重要的。设置水封能防止洁净区内外的空气对流,减少对洁净区空气洁净度和温湿度的影响,降低洁净区的能量消耗。
6.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排水立管不能穿越的洁净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防止排水立管对洁净区的污染。
6.3.6 本条的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无菌药品附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无菌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本条第1款是对此规定的引用。
6.3.9 本条第2款中的金属管是指不锈钢管、碳钢管、铸铁管等。采取降温措施是指设备排水出口采用自然冷却或换热冷却等方式降温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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