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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通风、除尘


5.2.1  中药提取、浓缩等工序生产过程产生水蒸气和热量,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管道应设置坡度及凝水排出口。

5.2.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仓库应采取通风措施。进、出风口应设置过滤网。

5.2.3  贮存毒性和易串味药材的仓库,其对外的出风口应设置于下风向。

5.2.4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的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散发量最大或聚集最多处,并应避免死角。

    3  事故通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临近门、窗等设施处;

        2)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不足20m时,出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及空气正压区。

    4  事故通风可采用轴流风机或屋顶风机直接将有害气体排至室外,并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  事故通风宜由平时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但应保证事故通风的要求。

    6  排出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事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7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8  事故通风应根据所排出气体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5.2.5  设有排风的中药药品生产厂房,应采用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5.2.6  生产厂房机械通风的进(送)、出(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出风口的上风侧且低于出风口。

    2  室内排风口应靠近污染物源,室内送风口应使操作人员位于送风气流的上风向。

    3  排风管道高出屋面排放时,其出风口底部高出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排出气体为无毒、无污染时,宜高出屋面0.5m;

        2)当排出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3m;

        3)当排出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5m。

5.2.7  排放易燃、易爆介质的区域,以及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区域,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2.8  下列区域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有水蒸气和产生凝结性物质的区域;

    2  易串味物品区域。

5.2.9  中药药品生产的筛选、拣选、称量、粉碎、筛分、混合等操作,应采取除尘措施。

5.2.10  生产设备产尘点集中时,应在尘源处设置捕集设施,将粉尘捕集后通过除尘器处理达标排放。

5.2.11  生产设备产尘点分散且粉尘量少时,应在靠近产尘点附近设置排风口,排风应通过除尘器处理后排至室外。

5.2.12  洁净区可采用称量罩(室)的除尘方式。

5.2.13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粉尘性质、含尘浓度、含尘气体的排放标准、粉尘的可回收性等因素确定。

5.2.14  粉尘捕集设施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或采用实测数据。

5.2.15  除尘器应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

5.2.16  通风、除尘系统排放的气体参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4  本条第7款和第8款为强制性条文。计算换气体积的方法:当层高小于6m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当层高大于6m时,按6m高度计算。

    7  本款是指室内或室外的人均能第一时间启动开关,使事故通风系统及时投入运行。

    8  事故通风机应与检测报警装置联锁,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并启动排风机,减少损失和伤害。 

5.2.5  根据空气流动原理,若要排出一部分空气,需同时补充另一部分空气,才能实现空气平衡。对无窗的密闭房间,当进行机械排风时,无法从旁边的门窗洞口获得室外渗透风,故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5.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列出了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的情况。

    凡存有容易引起火灾或具有爆炸危险的物质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系统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避免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进入其他房间。

    由于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排风系统处理方式不同,末端设备选择也不同,所以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2.10  粉尘捕集罩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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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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