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通风、除尘
5.2.1 中药提取、浓缩等工序生产过程产生水蒸气和热量,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管道应设置坡度及凝水排出口。
5.2.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仓库应采取通风措施。进、出风口应设置过滤网。
5.2.3 贮存毒性和易串味药材的仓库,其对外的出风口应设置于下风向。
5.2.4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的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散发量最大或聚集最多处,并应避免死角。
3 事故通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临近门、窗等设施处;
2)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不足20m时,出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及空气正压区。
4 事故通风可采用轴流风机或屋顶风机直接将有害气体排至室外,并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 事故通风宜由平时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但应保证事故通风的要求。
6 排出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事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7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8 事故通风应根据所排出气体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5.2.5 设有排风的中药药品生产厂房,应采用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5.2.6 生产厂房机械通风的进(送)、出(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出风口的上风侧且低于出风口。
2 室内排风口应靠近污染物源,室内送风口应使操作人员位于送风气流的上风向。
3 排风管道高出屋面排放时,其出风口底部高出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排出气体为无毒、无污染时,宜高出屋面0.5m;
2)当排出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3m;
3)当排出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5m。
5.2.7 排放易燃、易爆介质的区域,以及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区域,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2.8 下列区域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有水蒸气和产生凝结性物质的区域;
2 易串味物品区域。
5.2.9 中药药品生产的筛选、拣选、称量、粉碎、筛分、混合等操作,应采取除尘措施。
5.2.10 生产设备产尘点集中时,应在尘源处设置捕集设施,将粉尘捕集后通过除尘器处理达标排放。
5.2.11 生产设备产尘点分散且粉尘量少时,应在靠近产尘点附近设置排风口,排风应通过除尘器处理后排至室外。
5.2.12 洁净区可采用称量罩(室)的除尘方式。
5.2.13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粉尘性质、含尘浓度、含尘气体的排放标准、粉尘的可回收性等因素确定。
5.2.14 粉尘捕集设施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或采用实测数据。
5.2.15 除尘器应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
5.2.16 通风、除尘系统排放的气体参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5.2.4 本条第7款和第8款为强制性条文。计算换气体积的方法:当层高小于6m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当层高大于6m时,按6m高度计算。
7 本款是指室内或室外的人均能第一时间启动开关,使事故通风系统及时投入运行。
8 事故通风机应与检测报警装置联锁,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并启动排风机,减少损失和伤害。
5.2.5 根据空气流动原理,若要排出一部分空气,需同时补充另一部分空气,才能实现空气平衡。对无窗的密闭房间,当进行机械排风时,无法从旁边的门窗洞口获得室外渗透风,故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5.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列出了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的情况。
凡存有容易引起火灾或具有爆炸危险的物质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系统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避免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进入其他房间。
由于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排风系统处理方式不同,末端设备选择也不同,所以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2.10 粉尘捕集罩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洁净区净化空调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艺与设备
- 3.1 工艺系统设计
- 3.2 工艺设备
- 3.3 生产环境
- 3.4 工艺布局
- 3.5 工艺管道
- 3.6 工艺辅助系统
- 4 建筑、结构和装修
- 4.1 一般规定
- 4.2 结构
- 4.3 室内装修
- 5 通风、除尘、净化空调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通风、除尘
- 5.3 洁净区净化空调系统
- 5.4 气流流型与送风量
- 5.5 风管和附件
- 6 给排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7 电气
- 7.1 配电
- 7.2 照明
- 7.3 防雷及接地
- 8 热能动力
- 8.1 热力站
- 8.2 柴油发电机房
- 8.3 室内热力管道
- 9 弱电、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 9.1 电话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 9.2 视频监控系统
- 9.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 9.4 净化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
- 9.5 无菌环境监测系统(EMS)
- 9.6 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 10 安全与消防
- 10.1 安全
- 10.2 消防
- 11 施工
- 11.1 施工组织
- 11.2 建筑工程
- 11.3 安装工程
- 12 验收与确认
- 12.1 验收
- 12.2 确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