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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矿山消防给水
7.4.1 矿山工程应结合生活供水系统或生产供水系统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7.4.2 消防给水系统应能满足最不利点处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消防用水量及水压的要求;当给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给水装置。
7.4.3 矿井的出入口邻近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4.4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中,对采用竹、木等燃烧体支护的矿井、斜坡道、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以及硐室等场所应设置消火栓。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下列场所宜设置消火栓:
1 经常通行以燃油为动力的移动设备的斜坡道、运输巷道、平硐;
2 提升人员、材料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及材料运输的井底车场;
3 带式输送机巷道;
4 排班室、生活间和其他易发生火灾的硐室;
5 机电维修硐室、材料库等。
7.4.5 地下开采矿山当设置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供水管道合并(含水源供水),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除应保证生产用水的需要外,尚应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需求;
2 消防用水量应按井下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0h计算确定;
3 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当出水压力超过0.50MPa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4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m;同时使用水枪数量不应少于2支;
5 消火栓的间距宜为50m,应保证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同一项目中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6 供水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给水管道应沿巷道的一侧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80,消火栓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布置;
7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井下1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³。
7.4.6 矿山工程中的各个生产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7.4.2 消防给水系统应能满足最不利点处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消防用水量及水压的要求;当给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给水装置。
7.4.3 矿井的出入口邻近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4.4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中,对采用竹、木等燃烧体支护的矿井、斜坡道、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以及硐室等场所应设置消火栓。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下列场所宜设置消火栓:
1 经常通行以燃油为动力的移动设备的斜坡道、运输巷道、平硐;
2 提升人员、材料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及材料运输的井底车场;
3 带式输送机巷道;
4 排班室、生活间和其他易发生火灾的硐室;
5 机电维修硐室、材料库等。
7.4.5 地下开采矿山当设置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供水管道合并(含水源供水),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除应保证生产用水的需要外,尚应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需求;
2 消防用水量应按井下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0h计算确定;
3 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当出水压力超过0.50MPa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4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m;同时使用水枪数量不应少于2支;
5 消火栓的间距宜为50m,应保证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同一项目中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6 供水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给水管道应沿巷道的一侧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80,消火栓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布置;
7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井下1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³。
7.4.6 矿山工程中的各个生产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1、7.4.2 露天开采矿山消防给水系统的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标准制定的。
7.4.3、7.4.4 矿井消火栓设置位置及要求,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原则和有色矿山的具体实际加以制定的,同时借鉴了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的经验与成果。鉴于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在品种、规模、危险性以及具体条件上差异极大,难以强求一致。因此,除对矿井或巷道中采用易燃烧材料作为支护材料的场所,规定应设消火栓外,井下其他场所是否设置消火栓,可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7.4.5 地下开采矿山井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的相关说明:
1 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7条规定,井下消防供水系统尽可能与生产系统合并,避免重复建设。并指出:一般来说当井下发生火灾时,井下生产会减少或停产,生产用水的大部分可供消防使用;
3 从静压大于1.0MPa的干管直接连接消火栓时宜设减压阀,从静压小于等于1.0MPa的管道接出时,可采用孔板减压,这样可以减少阀门损坏并方便使用。同时,为便于人员能平稳操作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宜大于0.5MPa。此外,从减少故障,便于维修的角度出发,设计井下消防管道的静水压力一般不超过4.0MPa。这些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有色金属企业矿并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5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50m(据悉,国外的标准要求也大体相近),一般采用6根水龙带(25m/根)连接。但长距离的铺设与连接很费事,有条件时尽可能缩小设置的间距。本规范参考相关标准和有色矿山的实际,提出消火栓间距一般宜为50m。同时考虑到有色矿山巷道规模庞大(长度上千米),部分巷道又位于极少可燃物的围岩区,在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7.1.3规定:“当生产供水管道兼做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m~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因此,可依据实际情况对设置间距予以调整、扩大,但最大间距宜控制在100m;
6 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有条件时宜设计成环状管网,一般在井下结合生产供水管道布置时,可采用枝状管网布置。此外,按5L/s流量两只水枪同时工作,可选用大于或等于DN80的钢管供水,由于井下水压较高、水头损失较小、水的流速大,完全可满足消防供水的需求,同时DN80的钢管是有色金属矿山井下较为常用的规格,有利于兼顾资源的合理使用;
7 本款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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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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