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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4.1.2 生产厂房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和隔声等要求。
4.1.3 生产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适应,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的性能。厂房变形缝不宜穿越洁净区;当需穿越时,应采取保证洁净区气密性的措施。
4.1.4 洁净区应设置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和技术竖井,应满足风道和管线的安装、检修及防火要求。
4.1.5 生产通道应根据使用要求留有适当宽度,物流通道宜设置防撞构件。
条文说明
4.1.3 厂房变形缝宜避免穿过洁净区。当单层厂房的变形缝无法避免穿过洁净区时应有相应措施。多层厂房的变形缝不得穿过医药洁净区,因为穿过洁净区的楼板的变形缝无法处理,而楼面的开裂将影响洁净区的洁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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