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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其他辅助设施
4.13.1 水处理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氯气(液氯)的工作间应独立设置,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并应设置氯气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室内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型;设备和照明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2 工业废水、污泥的处理、存储,应依据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13.2 化验(试验)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化验(试验)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采用防爆型电器和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2 设置于甲、乙类厂房内或与之毗邻设置的化验(试验)室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4.13.3 机械修理、汽车维修保养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动力机械的保养车间,当车位不超过10个时,可与机械维修间厂房合建或贴邻建造,但应靠外墙布置;
2 汽车及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的外墙布置,室内应采取机械通风和防爆措施;
3 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60㎡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维修间等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将其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有防爆、防腐蚀和机械通风等措施;
4 中小型的锻、铆、焊、机加工等各类机械修理厂房宜合建(贴建),其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 使用氯气(液氯)的工作间应独立设置,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并应设置氯气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室内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型;设备和照明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2 工业废水、污泥的处理、存储,应依据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13.2 化验(试验)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化验(试验)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采用防爆型电器和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2 设置于甲、乙类厂房内或与之毗邻设置的化验(试验)室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4.13.3 机械修理、汽车维修保养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动力机械的保养车间,当车位不超过10个时,可与机械维修间厂房合建或贴邻建造,但应靠外墙布置;
2 汽车及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的外墙布置,室内应采取机械通风和防爆措施;
3 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60㎡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维修间等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将其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有防爆、防腐蚀和机械通风等措施;
4 中小型的锻、铆、焊、机加工等各类机械修理厂房宜合建(贴建),其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有色金属工程的其他辅助设施包括:空压机站、鼓风机站,全厂供、排水、循环水、消防水、污水处理、中水及其泵房等,通风除尘系统,机、电、汽维修间;试验、化验、检测站,成品库、备品备件库、材料库,变配电站等各类辅助生产的设施。要求注意可燃介质的使用、处理好环境和生产维护中的消防不利因素,防止可能发生火灾危险。
4.13.1 有色金属企业的污水来源广泛,成分复杂。有酸性、碱性、含重金属离子、含氰化物、含氟、含油、含有害成份等类的各种废水,需要解决诸如:固体悬浮物污染、有机耗氧物质污染、热污染、油类污染等的治理以及水的净化、消毒。针对水的处理类型、方法、工序各不相同,应防止各类介质聚集或混合后,可能发生的燃烧、爆炸危险。
氯气具有助燃性,一般可然物在氯气中可燃烧,与可燃性气体混合可发生爆炸。同时氯气对金属、非金属具有腐蚀性,对人体还具有较强的毒性。液氯的火灾危险性更高,其储存危险性属于乙类。因此氯气的使用、储运中的安全要求必不可少。当一般用于水处理时,氯气的用量有限,设备多为小型容器,并集中在加药间内使用。当大量储存或用于工艺生产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以及本规范第4.6.5条的有关规定。
4.13.3 机、汽修理的防火设计强调以下内容:
1 矿山运输车辆一般都采用重型柴油车辆,其保养车间一般适宜单独建造,但车位小于等于10个也可以合建或贴建,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2 由于电瓶充电时易散发出氢气,如积聚量多会发生事故,应设置通风装置;
3 由于有色金属企业中,机械修理的锻、铆、焊等作业厂房都较小,且随着市场化发育,大都只做小型的维护工作,故可不需独立建造而与其他厂房合建或贴建,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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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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