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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4.12.1 锅炉房及热电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4.12.2 燃煤储运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
4.12.3 热力管线敷设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2 燃煤储运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
4.12.3 热力管线敷设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2.1~4.12.3 许多有色金属工程是用热的大户,在充分利用余热的同时,还需要建设锅炉房、热力站、自备热电站等设施。有关装置、设施以及管道敷设等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DL5000一2000等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实际工程经验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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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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