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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道敷设
5.2.1 注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水管道宜埋地敷设。通过低洼地时,敷设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对比确定,位于沼泽、季节性积水地区、沙漠和戈壁荒原地区以及山地丘陵、黄土高原沟壑地区及其他特殊地段的注水管道,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埋地、管堤、地面敷设或架空敷设。
2 地上敷设的注水管道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是否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3 站外注水管道严禁从建(构)筑物基础下方穿过。
4 与建(构)筑物净距不应小于5m;当特殊情况小于5m时,注水管道应采取增强保护措施。
5 注水管道可沿油田专用公路路肩敷设。
6 注水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3m。
7 注水管道沙漠地区埋地敷设时,应采取固沙措施。
8 滩海地区站外管道宜沿滩涂道路的管沟敷设。当敷设在道路以外时,应采取相应的稳管措施。
9 滩海陆采油田滩涂区域内的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时,管架应采用浅基础钢管架或桩基础管架,荷载计算应附加冰载荷或波浪载荷。
5.2.2 注水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渠和河流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5.2.3 注水管道截断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辖6~10口注水井或2~3个多井配水间的注水干线两端宜设截断阀。
2 滩海地区站外管道串接多个平台(井台)时,应在各平台(井台)分支处下游的干管上设截断阀。
3 高压管道截断阀宜地面安装。
5.2.4 钢质注水干管、支干管在管道起点、折点、终点,以及每隔0.5km处宜设管道标志桩。
5.2.1 本条对注水管道敷设作出了规定。
1 埋地敷设是一种经济可行的办法。但在通过低洼地时,是做管床加复土堤形式还是直接开沟加复土堤形式,要视现场具体情况而定。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注水管道从站外建(构)筑物基础下穿过,将对建(构)筑物及建(构)筑物中人员构成安全隐患,同时也不便于穿过部分的检查和维护。
4 与建(构)筑物净距不应小于5m,主要是从保护管道,以及方便管道施工及维修的角度考虑。
随着油田的开发和矿区的建设,注水井不断加密,矿区内建(构)筑物不断增多,部分注水管道经过建(构)筑物难以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通常的做法是采取增强措施以加强注水管道,增设保护措施。
站外注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净距小于5m时,可采取以下增强注水管道的措施:
1)注水管道为钢质管道时,应适当加大钢管壁厚,并要求对相应焊接口100%射线无损检测。
2)注水管道为非金属管道时,应提高管道的压力等级。
3)加强钢制注水管道的防腐。
注水管道的保护措施可采取设套管或与建(构)筑物之间设挡墙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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