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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环境要求


14.2.1 验收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无特殊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环境的温度应为5℃~35℃。

    2 验收环境的相对湿度应为20%~70%。

    3 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实际环境条件,由检验方根据施工合同或用户的使用要求,确定工程验收时的温度和湿度的范围,并应如实记录。

14.2.2 验收离子静电消除设备时的环境温度应为16℃~28℃,相对湿度应为30%~75%。

14.2.3 验收时的地面、墙面、柱面、工作台面、门窗表面应保持干净和整洁,环境洁净度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14.2.4 验收时防静电地面或水泥铺垫层的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脂涂层防静电地面的含水率不应大于6%。

    2 树脂涂层以外的防静电地面含水率应小于8%。

    3 当地面含水率达不到要求时,可将受检地坪样块抽样送到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受检地面的防静电性能质量。

14.2.5 门、窗、墙、柱面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5d后进行。

14.2.6 防静电贴面板、防静电树脂涂层地面的防静电指标验收应在施工结束5d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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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94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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