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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次配管配线
4.5.1 二次配管配线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从各种给排水系统的一次管道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
2 从氮气、压缩空气系统的一次管道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
3 从各种排风系统的一次管道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
4 从生产动力终端配电柜至设备电源接口之间的配管配线。
4.5.2 二次配管配线作业应在设备找正调平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4.5.3 二次配管配线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安全环保要求。
4.5.4 管线排列应整齐美观、走向合理、便于维修,不得在设备操作面布线设管。
4.5.5 当管线穿越吊顶、壁板或地板需开洞时,开洞位置应避开梁、柱、主龙骨及风口。开洞应用开孔器,不得凿或用火焰切割。
4.5.6 管线安装完成后,可采用不锈钢、铝、硬聚氯乙烯或镀锌密封件封堵洞口空隙并用硅胶密封。
4.5.7 碳钢支架、吊架应采用镀锌材料,切割端面应做防锈处理。
4.5.8 不锈钢管与碳钢支架、管卡之间应分别设置隔离垫和隔离套管。
4.5.9 生产设备、电气配管的接地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5.10 设备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1 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中进行焊接等产生烟及明火作业时,应取得用户单位签发的动火许可证及动用消防设施许可证;
2 生产区与安装区之间应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3 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4 电气接线前必须在厂房明显位置设安全告示标志;
5 配管从在用管连接到新安装设备时,应从在用管的预留阀门接至设备相应接口,不得在在用管上新开三通接管;
6 配管从停用配管连接到新安装设备时,应排尽阀后所有管内介质,介质应排至室外安全场所。
4.5.12 动力线与控制线、信号线应分开布放。
4.5.13 所有连接电缆两端应按电气设计文件的要求标记缆号和线号。
4.5.14 采用软管连接的水管、气管应满足相应介质的压力要求,且接头安装应牢固。
4.5.15 水管不得与电线设于同一桥架内。
4.5.1 本条规定了二次配管配线的范围。
4.5.4 管线布置不合理会给操作和维修带来不便,为此规定管线布置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有时在布管布线图上可能不易明确体现。
4.5.5 开洞应避开梁、柱、主龙骨及风口是基本要求,这些在设计文件中可能明确体现或规定,本条特别提出。
4.5.6 本条是为保证工艺气体纯度对二次配管用材料提出的要求。
4.5.7 为防止碳钢支(吊)架生锈污染洁净室,所以规定采用镀锌材料。制作支吊时容易忽视对切割面做防锈处理,故作出规定。
4.5.8 为防止不锈钢管渗碳,应在不锈钢管与碳钢支架、管卡之间分别设置隔离垫和隔离套管。
4.5.9 接地是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措施。
4.5.10 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规定的接地型式是电气设备最合适的接地型式,所以本条规定应按其执行,为不限定技术手段,所以并不强制。
4.5.11 安装管线与生产同时进行是在所难免的,为保证安全,本条对这种情况下的作业条件作出规定。
1 光缆生产设备安装施工时,焊接等产烟明火作业并不多,但当车间里有其他生产设备在生产时,应取得用户单位签发的动火许可证及动用消防设施许可证,这是所有电气设备安装的强制要求,所以本条亦予明确规定。
2 规定生产区与安装区应采取隔离措施是为了避免伤害人员、损坏设备。
3 本款规定的内容虽是安装一般机电设备共有的要求,但安装光缆生产设备时高空布线的情况较多,设备布置分散,如有时需在车间中部布线且时间较长,所以本款特别强调并作为强制性条款。
4 电气接线时主线路可能需要通电,哪些开关应合、哪些不应合,只有操作者清楚,且光缆厂车间面积大、设备布置分散,人员流动量大,如有人合上不应合的开关,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本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强调必须在设备所在厂房的明显位置设安全告示标志,可以用“正在接线,禁止合闸”等安全告示标志。
5 提出了在用管线与新安装管线连接时应注意的要点。
4.5.14 本条是为安全需要而定。
4.5.15 本条是为安装、维修方便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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