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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卫生


14.3.1 生产工艺、车间布置、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 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31的有关规定。

14.3.2 防尘、防毒、防窒息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及《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 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31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的有关规定。

14.3.3 噪声、高温、局部振动、工频电场、电离辐射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 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31及《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的有关规定。

14.3.4 防暑降温、防寒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 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31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4.3.5 厂区内的生活辅助设施应避开有害气体、射线、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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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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