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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给排水设施
12.5.1 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721的有关规定。
12.5.2 给排水设施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在旧厂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给排水设施。
12.5.3 供水系统应根据供水和回水水质分类设置,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12.5.4 同一厂房内设置多条生产线的水处理设施宜集中设置,并分机组、分系统供水。
12.5.5 水处理站应根据全厂的生产管理情况,设置加药间和操作室。
12.5.6 当给排水处理设备布置在室外时,其运行操作部位及仪表、取样装置、阀门等宜采取防雨措施,有防冻要求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12.5.7 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工艺用水要求采用先进实用的水处理设备。
12.5.8 循环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2 供水系统、水处理设施的组成和能力应满足生产工艺用水水质及水温的要求。
3 循环水系统水处理设备及构筑物的相关参数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721的有关规定。
12.5.9 加热炉循环水系统应设置安全供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721的有关规定。
12.5.10 轧机直接冷却水回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冲渣沟形式,冲渣沟应采用耐磨材料衬里,冲渣沟宜留有人工清渣的空间。
2 在冲渣沟的起点,变标高、变坡度及在无法清渣处应设置固定的冲渣水点。
12.5.11 轧线穿水冷却供水系统应满足工艺用水变化的要求。
12.5.12 水处理站应设水质分析及检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处理系统的水质监测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水处理的水质分析宜纳入全厂或厂内其他车间的水质分析室;当全厂或厂内其他车间不具备水质分析条件时应设置水质分析室。
3 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参数应进行检测,运行状态应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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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小型型钢
- 4.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4.2 坯料
- 4.3 生产工艺
- 4.4 工艺操作设备
- 4.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4.6 车间平面布置
- 5 中型型钢
- 5.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5.2 坯料
- 5.3 生产工艺
- 5.4 工艺操作设备
- 5.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5.6 车间平面布置
- 6 中型棒材
- 6.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6.2 坯料
- 6.3 生产工艺
- 6.4 工艺操作设备
- 6.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6.6 车间平面布置
- 7 大型型钢
- 7.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7.2 坯 料
- 7.3 生产工艺
- 7.4 工艺操作设备
- 7.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7.6 车间平面布置
- 8 大型棒材
- 8.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8.2 坯料
- 8.3 生产工艺
- 8.4 工艺操作设备
- 8.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8.6 车间平面布置
- 9 供配电设施
- 10 电气传动及自动化系统
- 10.1 电气传动
- 10.2 自动化仪表
- 10.3 自动化系统
- 11 电讯设施
- 11.1 电话系统
- 11.2 有线对讲系统
- 11.3 无线对讲系统
- 11.4 工业电视系统
- 12 公辅设施
- 12.1 轧辊间设施
- 12.2 检化验设施
- 12.3 燃气设施
- 12.4 热力设施
- 12.5 给排水设施
- 12.6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施
- 13 建筑与结构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主厂房
- 14 安全、卫生与环保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安全
- 14.3 卫生
- 14.4 环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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