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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有线对讲系统
11.2.1 小型型钢厂可采用无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大、中型型钢厂宜采用有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
11.2.2 有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宜具有集呼、组呼、选呼功能,且应能对用户的呼叫优先级别进行设置。
11.2.3 有线对讲系统宜具有接入消防报警信号或外部相关的应急联动控制信号功能。
11.2.4 主操作室、重要的现场操作台(箱),应设置对讲话站。水处理站、空压站等公辅场所的生产岗位,宜设置对讲话站或单向广播扬声器。
11.2.5 设置在车间内或厂房外的话站外接扬声器或单向广播扬声器,宜根据环境噪声大小选用10W~25W号筒式扬声器。
11.2.6 有线对讲系统的信号电缆宜采用对绞屏蔽型电缆,有主机型对讲系统电缆网络宜按星型结构组网。
11.2.7 有线对讲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11.2.1 无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无中心交换机系统)对讲通信的建立一般是由主叫用户通过对全体用户广播呼叫来寻找到被叫用户,从而建立起对讲通信的。当系统越大,用户越多时,系统的广播呼叫就越频繁,对无关用户的广播干扰就越发严重。因此本规范规定小型型钢厂或一个系统的用户话站不超过15个时可采用无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否则宜采用有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
11.2.4 操作室等应用环境较好且有操作台的环境宜采用嵌入式或台式对讲话站,其防护级别不低于IP40;无操作台且使用环境较好的电气室等场所,宜采用室内壁挂型话站,其防护级别不低于IP40;机组作业线现场操作台(箱)环境较恶劣处,宜采用防风雨型话站,其防护级别不低于I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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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小型型钢
- 4.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4.2 坯料
- 4.3 生产工艺
- 4.4 工艺操作设备
- 4.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4.6 车间平面布置
- 5 中型型钢
- 5.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5.2 坯料
- 5.3 生产工艺
- 5.4 工艺操作设备
- 5.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5.6 车间平面布置
- 6 中型棒材
- 6.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6.2 坯料
- 6.3 生产工艺
- 6.4 工艺操作设备
- 6.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6.6 车间平面布置
- 7 大型型钢
- 7.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7.2 坯 料
- 7.3 生产工艺
- 7.4 工艺操作设备
- 7.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7.6 车间平面布置
- 8 大型棒材
- 8.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8.2 坯料
- 8.3 生产工艺
- 8.4 工艺操作设备
- 8.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8.6 车间平面布置
- 9 供配电设施
- 10 电气传动及自动化系统
- 10.1 电气传动
- 10.2 自动化仪表
- 10.3 自动化系统
- 11 电讯设施
- 11.1 电话系统
- 11.2 有线对讲系统
- 11.3 无线对讲系统
- 11.4 工业电视系统
- 12 公辅设施
- 12.1 轧辊间设施
- 12.2 检化验设施
- 12.3 燃气设施
- 12.4 热力设施
- 12.5 给排水设施
- 12.6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施
- 13 建筑与结构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主厂房
- 14 安全、卫生与环保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安全
- 14.3 卫生
- 14.4 环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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