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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电话系统
11.1.1 电话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和企业管理对生产调度、作业协调及行政管理的通信需要,且应与工厂发展规划及企业通信模式相适应。
11.1.2 具有二级调度体制的企业,型钢厂宜设置调度电话总机。
11.1.3 型钢厂调度电话总机应采用程控数字调度总机或IP调度总机,并应具有录音功能。
11.1.4 IP电话应配置QoS保证。
11.1.1 钢铁企业的通信体制是由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决定的。目前国内大多数钢铁企业均在二级生产厂设置调度机构并设置二级生产厂调度电话系统,但少数国企及部分私企仅有全公司性的生产调度机构和仅配置全公司性的调度电话系统,炼钢、轧钢等二级生产单元不设置调度机构和配置调度电话系统。因此型钢厂是否设调度电话系统,应由企业生产管理方式和调度体制确定。
11.1.4 IP电话的实时语音传输带宽需求很低,却需要一个恒定的或直接可用的带宽,同时语音通信对网络延时、丢包率等都有一定要求,因此IP电话系统需要做QoS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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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型型钢
- 4.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4.2 坯料
- 4.3 生产工艺
- 4.4 工艺操作设备
- 4.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4.6 车间平面布置
- 5 中型型钢
- 5.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5.2 坯料
- 5.3 生产工艺
- 5.4 工艺操作设备
- 5.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5.6 车间平面布置
- 6 中型棒材
- 6.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6.2 坯料
- 6.3 生产工艺
- 6.4 工艺操作设备
- 6.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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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型型钢
- 7.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7.2 坯 料
- 7.3 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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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大型棒材
- 8.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8.2 坯料
- 8.3 生产工艺
- 8.4 工艺操作设备
- 8.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8.6 车间平面布置
- 9 供配电设施
- 10 电气传动及自动化系统
- 10.1 电气传动
- 10.2 自动化仪表
- 10.3 自动化系统
- 11 电讯设施
- 11.1 电话系统
- 11.2 有线对讲系统
- 11.3 无线对讲系统
- 11.4 工业电视系统
- 12 公辅设施
- 12.1 轧辊间设施
- 12.2 检化验设施
- 12.3 燃气设施
- 12.4 热力设施
- 12.5 给排水设施
- 12.6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施
- 13 建筑与结构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主厂房
- 14 安全、卫生与环保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安全
- 14.3 卫生
- 14.4 环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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