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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且应持证上岗。
9.1.2 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9.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焊接工艺进行评定,并应编制焊接工艺规程。
9.1.4 焊接设备仪表及检验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9.1.5 焊口应有标识,且应具有可追溯性。
9.1.1 焊工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允许作业范围内进行焊接作业;质检员应取得行业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方能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工作;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行业颁发的检测证书,且达到Ⅱ级要求。
9.1.2 多年来设计文件对集输管道焊接工艺评定规范选择不一,因此首先要执行设计文件,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遵照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 4052的规定。
9.1.3 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在焊接工艺评定覆盖的范围内,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下发执行。
9.1.4 本条规定遵照了国家对计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计量管理分类制度,明确对各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保证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9.1.5 由于焊口标识的内容较多,传统的打钢印落后方式基本不再采用。对油气集输管道焊口进行标识,多数企业采用油漆笔等不易褪色材料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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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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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交接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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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施工便道修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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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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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钢管焊接及焊缝质量检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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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质量检验
- 10 管道防腐保温及补口补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管道防腐补口及补伤
- 10.3 管道保温层补口及补伤
- 11 管沟开挖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管沟
- 11.3 开挖
- 11.4 验收
- 12 管道下沟及管沟回填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道下沟
- 12.3 管沟回填
- 13 清管、测径及试压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清管及测径
- 13.3 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 14 管道干燥
- 15 管道附属工程
- 15.1 线路阀室
- 15.2 阴极保护
- 15.3 里程桩、转角桩、测试桩埋设
- 15.4 锚固墩
- 15.5 穿越地下管、线缆
- 15.6 水工保护与水土保持
- 16 交工验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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