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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供配电设施
9.0.1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0.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各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9.0.3 根据负荷大小,供电电压等级宜选用35kV或10kV。
9.0.4 供配电系统宜集中设置高压配电装置,且应靠近负荷中心。
9.0.5 大、中型型钢,当供电电压为35kV时,轧机主传动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轧机辅传动及其他负荷的配电电压宜选择10kV电压等级;当供电电压大于35kV时,轧机主传动的配电电压应根据工程规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合理的配电电压等级。
9.0.6 配电系统的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9.0.7 配电系统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PCC点的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PCC点的电压波动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的有关规定;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使PCC点的功率因数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9.0.8 当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时,宜将整流负荷集中由一段母线供电。
9.0.9 车间照明及起重机宜分别采用专用的变压器供电。
9.0.10 车间内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9.0.11 供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
9.0.12 电气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室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用电负荷较大且分散的生产机组,宜根据负荷分布情况设置多个电气室。
2 大型电气室宜设置地下室和/或电缆夹层。
9.0.2 突然断电时煤气或油气可能灌入风机引起爆炸的加热炉助燃风机、断电会烧坏设备的加热炉等设备的冷却水泵和汽化装置冷却水泵负荷为一级负荷;轧机及辅传动负荷为二级负荷;轧辊间负荷为三级负荷;自动化控制系统、重要检测仪表、IP通信系统的交换机和电话机,宜采用UPS电源作为应急电源,其后备时间应能满足工作电源停电后的应急处理需要。
9.0.5 当供电电压大于35kV时,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一般采用直接降至10kV作为整个工程的配电电压。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因轧机主传动容量较大,采用35kV配电电压更加合理。
9.0.9 照明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可以保证照明质量;起重机冲击负荷较大,对其他用电设备会造成影响,所以采用专用的变压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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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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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小型型钢
- 4.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4.2 坯料
- 4.3 生产工艺
- 4.4 工艺操作设备
- 4.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4.6 车间平面布置
- 5 中型型钢
- 5.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5.2 坯料
- 5.3 生产工艺
- 5.4 工艺操作设备
- 5.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5.6 车间平面布置
- 6 中型棒材
- 6.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6.2 坯料
- 6.3 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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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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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坯 料
- 7.3 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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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8.2 坯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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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车间平面布置
- 9 供配电设施
- 10 电气传动及自动化系统
- 10.1 电气传动
- 10.2 自动化仪表
- 10.3 自动化系统
- 11 电讯设施
- 11.1 电话系统
- 11.2 有线对讲系统
- 11.3 无线对讲系统
- 11.4 工业电视系统
- 12 公辅设施
- 12.1 轧辊间设施
- 12.2 检化验设施
- 12.3 燃气设施
- 12.4 热力设施
- 12.5 给排水设施
- 12.6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施
- 13 建筑与结构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主厂房
- 14 安全、卫生与环保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安全
- 14.3 卫生
- 14.4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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