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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7.1.1.1 产品出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和欠火砖、酥砖。
7.1.2 型式检验
7.1.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7.1.2.2 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新厂生产试制定型检验;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传热系数、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检测每年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2 批量
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JC/T 466规定。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
7.3 抽样
7.3.1 外观质量和欠火砖、酥砖检验的样品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一检验批的产品堆垛中抽取。
7.3.2 其他检验项目的样品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后的样品批中抽取。
7.3.3 抽样数量按表9进行。
表9 抽样数量
7.4 判定规则
7.4.1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相应等级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2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JC/T 466二次抽样方案,根据表2规定的质量指标,检查出其中不合格品数d1,按下列规则判定:
d1≤7时,外观质量合格;
d1≥11时,外观质量不合格;
d1>7,且d1<11时,需再次从该产品中抽样50块进行检验,检查出不合格品数d2,按下列规则判定:
(d1+d2)≤18时,外观质量合格;
(d1+d2)≥19时,外观质量不合格。
7.4.3 强度和密度
强度和密度的试验结果应分别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4 泛霜和石灰爆裂
泛霜和石灰爆裂结果应分别符合5.5和5.6相应等级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5 吸水率
吸水率试验结果应符合5.7相应等级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6 抗风化性能
抗风化性能应符合5.8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7 传热系数
传热系数性能应符合5.9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8 放射性核素限量
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5.10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9 总判定
7.4.9.1 外观检验的样品中有欠火砖、酥砖,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9.2 出厂检验质量等级的判定
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在时效范围内最近一次型式检验中的石灰爆裂、泛霜、抗风化性能、放射性核素限量、传热系数和吸水率检验项目中质量等级进行判定。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7.4.9.3 型式检验质量等级的判定
按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密度、抗风化性能、泛霜、石灰爆裂、吸水率、传热系数和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中质量等级判定,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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