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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8.5.1 建设项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8.5.2 含有可燃气体或粉尘环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的有关规定。
8.5.3 废弃冰箱处理设备相关的电控装置和排风装置,均应牢靠接地。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和设施上接触电阻较大的法兰连接、压接部位,均应用防静电短线连接。
8.5.4 防静电接地线与设备连接的接线端子,应采用铜或不锈钢材质,并应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8.5.5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异丁烷、环戊烷贮罐或钢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5.6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电控柜、报警柜、照明、风扇等设施应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8.5.7 环戊烷和异丁烷回收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系统中的任何一只探测器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应能提供相应级别的报警输出。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阀值应设定为两级,一级报警阀值应为20%LEL,二级报警阀值应为40%LEL。
8.5.8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底部距地高度不应超过200mm。装设在可燃气体区域内的探测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烽等级。
8.5.9 报警系统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外,异丁烷、环戊烷贮存区还应设置温度和烟雾等报警。
8.5.10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内应严格监控各种可能出现的机械摩擦热和化学反应热,任何部位的温度不得超过200℃,应特别注意电气短路和断路造成的火花和发热,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电热设备直接加热。
8.5.11 异丁烷、环戊烷的贮存钢瓶、输送管道、异丁烷回收机、回收枪头,以及与异丁烷、环戊烷相关的电控装置和排风装置,均应牢靠接地。
8.5.5 由于异丁烷制冷剂及环戊烷发泡剂的回收和排放而引发的一系列防爆问题,必须引起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关键位置,例如:
异丁烷、环戊烷回收装置区域;异丁烷、环戊烷架空运输管路上的阀门;环戊烷、异丁烷排放口;异丁烷回收机抽取回收口;异丁烷、环戊烷储存罐区等处的爆炸区域1区及2区的划分问题。由于当前逆向制造方面的数据比较欠缺,因此可参考正向制造方面的数据,虽然有差别的,但是差别不是很大,在使用该数据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修改。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使用环戊烷发泡剂生产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技术规范》QB/T 2911和《使用异丁烷制冷剂生产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安全技术规范》QB/T2912。
8.5.7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阈值设定为两级,一级报警阈值为20%LEL,二级报警阈值为40%LEL:
(1)一级报警时控制器面板上有一级报警指示和LEL浓度标高或数显指示,报警柜一级报警警示灯亮,长鸣低声(音量不低于75dB)报警,风机加速或转换为双风机运行,如在5min~10min内不做处理,则延时联动,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相关电源,停止生产。
(2)二级报警时控制器面板上有二级报警指示和LEL浓度标高或数显指示,报警柜二级报警闪光警示灯亮,急促高声(音量不低于100dB)报警,风机继续加速或双风机运行,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相关电源,除报警系统和风机电源外全线停电。
8.5.8 异丁烷、环戊烷气体是易燃易爆物质,异丁烷气体在空气中爆炸浓度为1.8vol%~8.4vol%,环戊烷气体在空气中爆炸浓度为1.1vol%~8.7vol%,且其比重比空气的大、会往下沉,因此,所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底部距地高度不应超过200mm,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爆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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