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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消 防
7.4.1 处理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灭火器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4.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Ⅲ类工程项目厂区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7.4.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觌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4.4 下列车间和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 拆解车间。
2 体积超过3000m3的处理车间。
3 贮存库房。
4 冰箱处理车间。
5 塑料造粒车间。
6 焚烧车间。
7.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处理厂房内设有不同产品的处理区,其厂房的生产类别的确定应进行综合因素指标考虑而确定,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4.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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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给 水
- 7.3 排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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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
- 8.3 照明系统
- 8.4 防雷与接地系统
- 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 8.6 弱电设计
- 附录A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
- 附录B 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重量折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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