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4 消 防


7.4.1  处理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灭火器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4.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Ⅲ类工程项目厂区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7.4.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觌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4.4  下列车间和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  拆解车间。

    2  体积超过3000m3的处理车间。

    3  贮存库房。

    4  冰箱处理车间。

    5  塑料造粒车间。

    6  焚烧车间。
 

条文说明

 

7.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处理厂房内设有不同产品的处理区,其厂房的生产类别的确定应进行综合因素指标考虑而确定,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4.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