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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暖通风
6.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0.2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处理厂房,处理车间室内温度不得低于5℃。生产工艺对温度有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和操作的场所或区域的温度,应按工艺要求设定或控制不低于16℃。
6.0.3 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或物料的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设备。
6.0.4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处理厂房、库房等建筑物,其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6.0.5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经常有人工作作业地点的夏季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局部降温设施。
6.0.6 对处理过程产生粉尘、酸雾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
6.0.7 采用化学处理工艺的场所,其通风设备及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
6.0.8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处理车间的排风与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处理车间内,在异了烷、环戊烷等可燃气体存在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当废弃冰箱处理设备、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回收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可燃气体泄漏时,应确保排风系统启动、报警并可停止废弃冰箱处理设备、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回收装置的运行。其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排风管道应采用防静电的不燃材料或金属制成,并应良好接地。
2 当废弃冰箱处理设备排放环戊烷气体时,其排气管的排气口高度应高出本建筑屋面3.0m,或高山临近高层建筑屋面1.0m。
6.0.9 破碎分选车间、废塑料造粒车间内,除工艺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外,车间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6.0.10 装有自动控制系统的机房宜设置空凋。机房室内温度应保持为18℃~28℃。
6.0.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厂房高大,且人员较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厂房内集中采暖温度过高则会浪费大量能源,从节能的目的出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厂房内集中采暖定在5℃以上即可。但是,对于人员比较集中的局部区域,如拆解区域,考虑到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要求,应提高此区域的采暖温度(采用16℃的设计采暖温度)。
6.0.4、6.0.5 处理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实现节能的目的;但自然通风达不到职业卫生和处理工艺要求时,则要考虑机械通风方式。
6.0.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化学处理工艺的场所其通风管道由于介质的腐蚀性,通风管道的管材应做相应的防腐处理。
6.0.8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一般会在同一车间处理,废弃冰箱中可能含有异丁烷、环戊烷气体等可燃气体。为预防因异丁烷、环戊烷气体的泄漏而造成爆炸的危险,本条文作出有关规定。
1 应在车间可燃气体可能泄漏的工作地点或区域内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其局部排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不大于其爆炸下限的20%计算。
2 废弃冰箱处理设备采用大风量稀释环戊烷气体向大气排放时,其排气管高度应考虑环戊烷气体易于向四周或高空扩散,其排气管高度应高出本建筑层面3.0m,或高出临近高层建筑层面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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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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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项目的设计规模与项目构成
- 3.3 厂址选择
- 3.4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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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贮存区域
- 4.3 检修、拆解区域
- 4.4 处理区域
- 5 建筑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 筑
- 5.3 结构
- 6 采暖通风
- 7 给水排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 水
- 7.3 排 水
- 7.4 消 防
- 8 电气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
- 8.3 照明系统
- 8.4 防雷与接地系统
- 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 8.6 弱电设计
- 附录A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
- 附录B 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重量折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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