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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勘察、建筑、结构、消防、抗震、防腐等的设计标准的规定。
5.1.2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满足处理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处理工艺操作、检修空间,宜布置简捷顺畅的水平和垂直物流路线。
5.1.3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1.4 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旧有建(构)筑物时,应根据其现状及新的使用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对其合理使用。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性复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改造,加固措施。
5.1.5 处理或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场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处理或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场所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5.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是一种新的工业行业。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逐步得到深化和完善。处理工厂的建设不应看作是权宜之策,而是城市规划建设必须长期考虑的一项内容。处理工厂和一般工业企业一样,有其自身的工艺流程,但由于其原料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来自城乡的千家万户,量少而分散,这就要求建设处理工厂时,从工厂的选址、设计到工程的施工建设都充分考虑其特点,并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范、标准的各项规定。
5.1.2、5.1.3 处理工厂的处理原料是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品种繁多,体积大小不等,所涉及的物料繁杂。处理过程中对厂房内的环境要求和对厂房外环境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所以在设计这类工厂时应对厂房的平面和空间布局进行认真地安排,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根据各工序的特点,创造良好的室内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室外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1.4 利用旧有建筑改建、扩建的处理工厂,应根据其现状,结合处理工厂的需求和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宜进行评定,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以保证厂房的使用安全和工艺的合理。
5.1.5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本条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所含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归并为三个类别,以便设计时对处理或贮存这些物品的场所,确定其相应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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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项目的设计规模与项目构成
- 3.3 厂址选择
- 3.4 总平面布置
- 4 处理工艺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贮存区域
- 4.3 检修、拆解区域
- 4.4 处理区域
- 5 建筑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 筑
- 5.3 结构
- 6 采暖通风
- 7 给水排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 水
- 7.3 排 水
- 7.4 消 防
- 8 电气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
- 8.3 照明系统
- 8.4 防雷与接地系统
- 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 8.6 弱电设计
- 附录A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
- 附录B 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重量折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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