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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总平面布置
3.4.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的规模、处理工艺流程、物流、环境保护,以及消防、职业安全卫生、施工及验收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4.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艺流程、配套设施的要求。
3 含有粉尘、酸雾、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厂房(仓库、贮存场所)和主要排气筒,应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合理利用地形、建筑物或绿化林带的屏蔽作用。
5 建(构)筑物、露天贮存场地的外形宜规整。
6 厂内应设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贮存及转运的场地。
7 厂周围应设围墙。
3.4.3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处理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以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物流出入口宜设置货物检查站,且应方便运输车辆的进出。
3.4.4 处理企业应根据处理能力,设置不得少于一套的运输车辆称重地磅设施。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并应临近工厂货物的出入口,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3.4.5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贮存堆场、气体储罐等设施之间的距离、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4.6 厂区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货物运输、装卸货地点出入、消防通道、绿化及各种管线敷设的要求。
3.4.7 厂区内主要道路、生产车间和原料仓库四周的行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厂区应设置消防车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4.8 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3.4.9 厂区绿地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并宜在气体、粉尘排放口及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及堆场等周围进行绿化。厂区绿地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绿地率不得超过20%。项目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4.10 建设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3.4.1 本条文要求总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多项因素,特别要按照处理厂的规模、处理工艺流程、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要求经比较后择优确定。
3.4.2 本条文对总平面布置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
2 总平面布置的各功能分区的设计应满足各分区的使用要求,特别是对于不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存放、不同处理工艺流程的安排,都应以方便、安全、合理、节省建筑面积等进行分区布置设计。
5、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露天贮存场地可能会占厂区面积的较大比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按不同产品分类贮存,就要求场地划分规整、排列有序,建(构)筑物外形也应做到规整、美观、实用。因物流的需要,应合理规划装卸货场地和交通运输道路的布局。
3.4.4 为了便于对出入处理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处理后的物质进行统计,处理厂应设置不少于一套的运输车辆称重地磅设施。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厂运输车辆出入频繁,为避免交通事故及交通拥堵,在出入口处除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外,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以改善出入口处的交通条件。
3.4.7 本条文为厂区道路宽度的具体规定,处理厂房、贮存仓库的四周以设环形道路为好,可以方便进出货运输及消防车的通行,当不具备设置环形道路时,应设有回车场地。
3.4.9、3.4.10 这两条条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第四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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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项目的设计规模与项目构成
- 3.3 厂址选择
- 3.4 总平面布置
- 4 处理工艺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贮存区域
- 4.3 检修、拆解区域
- 4.4 处理区域
- 5 建筑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 筑
- 5.3 结构
- 6 采暖通风
- 7 给水排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 水
- 7.3 排 水
- 7.4 消 防
- 8 电气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
- 8.3 照明系统
- 8.4 防雷与接地系统
- 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 8.6 弱电设计
- 附录A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
- 附录B 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重量折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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