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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厂址选择


3.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厂址选择,应确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同时应防止或避免建设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

3.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厂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的有关规定,并应通过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2  厂址宜选择在工业园区内,

    3  厂址选择宜靠近当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大、配套设施或回收体系集中的地区。

    4  厂址周边应具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  厂址的选择不宜设在当地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医疗区等常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6  采用焚烧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

    7  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

    8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应具有污水排放的条件。

3.3.3  厂址不得选择在下列地区:

    1  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或决堤溃坝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2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3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范围内。

    5  放射性物质影响区、自然疫源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

    6  经常发生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的地区。

    7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欠固结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10  饮用水源一级、二级水源性保护区。

    11  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
 

条文说明

 

3.3.1  本条文对厂址选择从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给予规范。

    因不同的处理方法,产生的有害因素对操作人员和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不同。因此,厂址选择时特别要注意企业选择哪些处理方法,对于不同处理方法(化学方法、焚烧方法)的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有所不同。

3.3.2  本条文对厂址选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厂址选择首先要通过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和认定。

    2  建设项目厂址宜选择在当地环境保护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静脉产业园、可再生资源利用等相关工业园区内,这样可以得到较好的工业基础条件支持,同时远离当地居民区、商业区或公众活动,对人群和社会活动影响小。

    3  建设项目厂址宜选择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大或回收体系比较集中的地区,这样做有利于处理企业获取原料和降低运输成本。

    4  厂址周边有发达、方便的交通运输可以降低运输费用。

    5  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后,在处理过程中会有粉尘、废气、噪声等不易控制的污染因素,为避免对周边较多人群活动场所造成环境影响,厂址不宜设在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医疗区等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6  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种类较多且复杂,在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将产生大量烟气、粉尘、酸性气体、重金属、有机类(二噁英、呋喃、多氯联苯)残渣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对此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处理有关标准执行,本条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的有关规定制定。

    当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应选用正规的焚烧设备,并具有完备的废气处理设施。严禁露天焚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禁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9  本款参照有色金属冶炼厂、化工企业、硫酸厂、电镀厂等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考虑到采用化学处理法主要目的是提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色金属及贵重金属,其设施包括电解槽等设备,槽罐排出大量含酸蒸气,贵金属提炼采用王水、氰化物等溶剂,上述有毒有害气体有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人群活动或居住的区域。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款作此规定。

3.3.3  本条文规定厂址不得选择在下列地区:

    1~6  款中的地区为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地区,一旦发生灾害可能会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厂内的废弃物产生更大环境影响。

    7、8  款的规定将避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厂给有关区域内造成重大环境和经济影响。

    10、11  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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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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