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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出水量设计应包括井群总出水量和单井出水量两部分。
6.1.2 出水量的计算公式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合理选择,也可按勘察报告中的公式或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6.1.3 井壁允许进水流量和过滤管允许进水流量应根据管井结构、含水层岩性及渗透性计算。
6.1.4 管井设计出水量应小于管井出水能力,管井出水能力应受井壁允许进水流速和过滤管允许进水流速的制约。松散层中管井的设计出水量应小于井壁允许进水量和过滤管允许进水量的要求,岩体中的管井应小于过滤管允许的进水量要求。
6.1.5 管井井群设计时,应设置备用管井。备用管井的数量宜按设计总出水量的10%~20%确定,且应至少设置一口。
6.1.2~6.1.4 管井设计出水量及与之对应的设计动水位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管井设计出水量是指保证管井投产后良好运行和正常使用寿命的允许出水量,是根据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方案等经济因素确定的,可见它不同于单纯的水文地质计算的管井出水量。从理论上讲,管井结构设计应与水文地质计算的管井出水量相匹配,但实际上在管井设计时,由于管井结构设计不同,管井的出水能力也不同。这就需要在管井结构设计后计算管井的出水能力,通过技术经济合理性比较,确定管井的设计出水量。
对于松散含水层管井,管井设计出水量确定可参考下述步骤进行:
(1)选择适合的水文地质计算公式,计算管井在设计降深下的管井出水量。
(2)根据管井设计中有关数据和取水目的层的渗透系数,首先确定井壁允许进水流速和过滤管允许进水流速,然后分别计算其允许进水流量,最后确定管井出水能力(流量)。
管井的井壁进水能力(允许进水流量)和过滤管进水能力(允许进水流量)两者之间的相对大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由管井的井身开采段设计和过滤管设计所决定的,作为管井出水能力应以两者之中的相对较低者为准,同时也表明目前国内外有关文献中管井出水能力单指井壁进水能力或单指过滤管进水能力都是不全面的。
(3)复核管井出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如管井出水能力小于计算的管井出水量,则应重新设计管井结构,当管井结构难以改变时,则应减少管井出水量使之低于管井出水能力,最后确定管井设计出水量。
对于岩体地区的管井,井壁允许进水流量已无实际意义,过滤管允许进水流量即为管井出水能力,因此确定管井设计出水量时仅复核过滤管允许进水流量即可。
实际工程中,管井设计前一般都进行了相应阶段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并提交了勘察成果——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报告中在进行水文地质参数计算时,已根据相应的水文地质边界条件选择了适用条件的水文地质计算公式,涌水量公式是其中之一,管井设计时可以引用。
6.1.5 考虑到管井质量、井管堵塞、抽水设备故障等因素对降水连续性和降水效果的影响,在设计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按基坑工程的重要性等级确定。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是根据基坑工程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及基坑的自身规模、等级确定的。各地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各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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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管井验收
- 附录A 管井出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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