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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6.4.1 工程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并应按不同设计状况进行相应的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正常生产工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临时工况,应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状况等。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异常工况,结构承受偶然荷载作用。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地震作用工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6.4.2 结构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持久设计状态或短暂设计状态)、偶然组合(偶然设计状态)、地震组合(地震设计状态),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持久设计状态、短暂设计状态、偶然设计状态: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结构安全等级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Sd——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采用。
6.4.3 各类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6.4.3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表6.4.3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6.4.4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d——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50959的有关规定计算;
C——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
6.4.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根据所考虑的设计状况,选用不同的组合;对持久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基组合;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偶然组合。地震设计状态应采用地震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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