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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熔断器
5.4.1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选型时,应采用电容器专用熔断器。
5.4.2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7倍~1.50倍选择。
5.4.3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的额定电压、耐受电压、开断性能、熔断性能、耐爆能量、抗涌流能力、机械强度和电气寿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1 当电容器采用外熔断器保护时,因为,这种电容器专用熔断器,额定电流50A以下,已经有了成熟的系列产品,但50A以上还存在问题,尚不能全部通过试验项目,因此,选用时应慎重。本条明确规定单台电容器保护用外熔断器应采用专用熔断器,今后,不得再采用其他非电容器专用的产品替代,配套设备选择时应遵循这条规定。
5.4.2 本条为外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选择规定。
本规范要与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协调一致,电力行业标准《高压并联电容器单台保护用熔断器订货技术条件》DL 442已经进行了修订,熔断器的熔丝额定电流选择已修改,本条中电容器额定电流1.37倍~1.50倍的规定,就是该标准的修订值。
5.4.3 本条为外熔断器选择的基本要求,是原规范第5.4.2条与第5.4.4条的合并条文。由于电容器专用熔断器已有产品标准《高压并联电容器单台保护用熔断器订货技术条件》DL 442,标准中对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如:额定电压、耐受电压、开断性能、熔断性能、耐爆能量、抗涌流能力、机械性能和电气寿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当电容器需要配置外部熔断器,在选择产品时应遵循。
对熔断器的性能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电容器在允许的过电流情况下,熔断器不应动作,而且保护性能不应改变。
(2)电容器内部元件发生击穿短路,当击穿元件达到一定数量时,过电流大于1.1倍熔丝额定电流时,熔丝应动作将故障电容器切除。外熔丝的小容性电流开断特性要求:过电流达到1.5熔丝额定电流时,小于75s开断;达到2.0倍熔丝额定电流时,小于7.5s开断。使电容器内部故障尚未发展到贯穿性短路之前被切除。
(3)外熔断器在开断电容器贯穿性短路时,应能耐受来自自身和相邻并联电容器的高频高幅值放电电流(耐爆能量),开断后应能耐受加于其上的最高电压,断口间不得出现重击穿。
(4)熔丝特性的分散性应在允许范围之内,不能太大,运行中既不能产生误动作,也不能出现“拒动”现象。
综合上述,外熔丝的保护性能:小容性电流开断、耐爆能量、大容性电流开断,以及动作电流与动作时间的反时限特性,使其能达到在电容器发生击穿短路时迅速被切除,这是外熔断器的优点,当然,前提是外熔丝性能稳定可靠与合理配置正确使用。不能满足上述几点要求的熔断器不能选用,被选用的熔断器应由制造厂提供近期的试验报告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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