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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
6.0.1 系统应在调试合格,且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5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6.0.2 系统试运行时间宜为一个月或240h。
6.0.3 系统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6.0.4 系统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
6.0.5 系统试运行结束,建设单位应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有故障,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以及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综合评述。
条文说明
6.0.2 对于交通管理局等需要系统不间断连续运行的场所,建议系统试运行时间为一个月;对于一些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不需要全天连续工作的场所,建议按8h/d,30d来计算,即240h为系统试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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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分类和分级
- 3.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2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3 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视频显示屏系统设计
- 4.3 传输系统设计
- 4.4 控制系统设计
- 4.5 辅助系统设计
- 5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施工
- 5.1 施工准备
- 5.2 施工
- 5.3 系统调试
- 6 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
- 7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初步验收
- 7.3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 7.4 工程竣工验收
- 附录A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
- 附录B 工程检测记录
- 附录C 工程验收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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