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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及抗震墙结构。其最大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
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表6.1.1 B类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本章中的“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2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5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作出判断。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6.1.6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
6.1.7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
6.1.1 本章的适用范围分两类:
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遍是10层以下。框架结构可以是现浇的或装配整体式的。
20世纪90年代以后建造的,最大适用高度引用了89规范的规定;结构类型包括框架、框架-抗震墙、全部落地抗震墙和部分框支抗震墙,不包括简体结构。
6.1.2 本条是第3章中概念鉴定在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具体化。根据震害总结,6、7度时主体结构基本完好,以女儿墙、填充墙的损坏为主,吸取汶川地震教训,强调了楼梯间的填充墙;8、9度时主体结构有破坏且不规则结构等加重震害。据此,本条提出了不同烈度下的主要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
6.1.4 根据震害经验,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的内容与砌体房屋不同,但均从结构体系合理性、材料强度、梁柱等构件自身的构造和连接的整体性、填充墙等局部连接构造等方面和构件承载力加以综合评定。本条同样明确规定了鉴定的项目,使混凝土结构房屋的鉴定工作规范化。
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如8、9度时的单向框架,以及乙类设防的框架为单跨结构等,应要求进行加固或提出防震减灾对策。
6.1.5 本条规定了A类混凝土房屋与B类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的主要不同之处。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两级鉴定可参照图3进行。
第一级鉴定强调了梁、柱的连接形式和跨数,混合承重体系的连接构造和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问题。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增加了规则性要求和配筋构造要求,有关规定基本上保持了77版、95版鉴定标准的要求。
第二级鉴定分三种情况进行楼层综合抗震能力的分析判断。屈服强度系数是结构抗震承载力计算的简化方法,该方法以震害为依据,通过震害实例验算的统计分析得到,设计规范用来控制结构的倒塌,对评估现有建筑破坏程度有较好的可靠性。在第二级鉴定中,材料强度等级和纵向钢筋不作要求,其他构造要求用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来体现。
B类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与A类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相同的是,同样强调了梁、柱的连接形式和跨数,混合承重体系的连接构造和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问题,以及规则性要求和配筋构造要求;不同的是,B类混凝土房屋必须经过抗震承载力验算,方可对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评定,同时也可按照A类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的方法,进行抗震能力的综合评定。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鉴定可参照图4进行。
6.1.6 当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毗邻且共同承重时,砌体部分因侧移刚度大而分担了框架的一部分地震作用,受力状态与单一的砌体结构不同;框架部分也因二者侧移的协调而在连接部位形成附加内力。抗震鉴定时要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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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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