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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辅助系统设计


4.5.1  辅助系统应包括控制室、设备间、供配电和防雷接地系统等。

4.5.2  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设计应根据具体需求为视频显示系统提供预留终端信息点及设备接口。

    2  控制室内部空间的几何尺寸应满足系统控制设备的布置与安装需要,一般室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梁下净高不宜小于2.5m。

    3  控制室宜铺设架空地板。

    4  线缆宜采用线槽敷设。

    5  控制室温度应为20~26℃,湿度应为45%~60%。

    6  控制室应处于系统线路的中间部位,宜靠近弱电竖井,上下四周不应与卫生间、燃气间、变电所、水泵房等具有潜在危害的房间相邻。体育场馆的控制室应能观看到显示屏。

    7  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8  视频显示系统与灯光、广播、电视转播、会议、数据发布、同声传译等系统宜设置综合性的控制室。

4.5.3  控制室内的设备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满足安全、防火的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2  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通过控制台实现,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控制台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3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的有关规定。

    4  机架和机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机械结构》GB/T 19520的有关规定。

    5  控制台正面与墙或其他障碍物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6  机架或机柜前面、背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8m,侧面距离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5.4  设备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应按普通机房标准设计,其内部的几何尺寸应满足视频显示系统设备的尺寸、安装位置及安装方式的要求。

    2  投影系统设备间应确保通风、干燥,工作环境温度应为10~35℃,视频显示屏前后温度差宜小于5℃;相对湿度宜为80%以下,并不应有冷凝。

    3  设备间空气洁净度等级为6级或更高标准时,周围应无酸、碱性或其他有害气体。

    4  设备间地面应平整,荷载不应小于1.5kN/m2,地面不应安装通风管、插座等装置,应设置防静电架空地板。

    5  设备间照度应满足检修工作要求,最低照度值应为100lx。

    6  设备间应配置检修用局部照明、电动工具及测试仪表的电源装置。

4.5.5  供配电、防雷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负荷等级和供配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供配电设计应为系统的扩展、升级预留备用容量。

    3  当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和产品使用的技术条件不符时,应采取满足产品使用要求的措施。

    4  防雷与接地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5.2

    1  为实现视频播放、电视转播、公共信息的接收、转送和播发等功能,宜设置专用的控制室。终端信息点及设备接口包括:计算机网络接口、电话接口、公共信息接口、CATV系统接口、音频接口、电视转播接口等。

    2  因为控制室内部某些机柜高度2.2m,因此建议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5m。

    3  控制室内的音视频、控制以及电源电缆的敷设宜设置地面线槽;改建工程或控制室不宜设置地面线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线槽、电缆沟内,或采用网络地板。

    4  应根据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设置电缆线槽和进线孔,电缆线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4.5.4

    2  在开始安装和随后使用的时间内,设备的温度和湿度条件需要被控制在本款规定范围之内。

    4  视频显示屏系统设备间由于装设显示设备和金属支架,有一定的承重要求;地面上安装如通风管,无关的水、电、气管道等将影响设备运输和检修工作,在设计时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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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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