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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控制系统设计
4.4.1 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可任意编辑屏幕图像。
2 对屏幕的显示状态应进行控制和记忆。
3 应能制作所需预案效果,并可进行效果调用。
4 应为用户提供相关的接口和通信协议。
4.4.2 控制系统可由专用的图像处理设备、控制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及各类数据信号转换装置等部分组成。
4.4.3 专用的图像处理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图像拼接和信号处理能力,并应采用模块化结构,信号源输入接口应满足使用要求。
4.4.4 计算机信号接入方式应根据兼容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确定。
4.4.5 控制系统的软件应先进、成熟,并应为中文界面,且应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
4.4.6 控制系统的管理软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对于TCP/IP协议的多用户应实时操作软件,并应具有密码权限设置功能,同时应能实现多用户分级管理。
2 可实现信号源定义、调度和管理,并应能任意定义、编辑和调用信号源窗口模式组合。
3 可对信号源窗口任意缩放和移动,并可对其亮度、对比度、色度进行调整。
4 可对各设备进行参数的设置、修改、存取及开关机等的操作管理。
5 可对各设备进行故障管理,并应具备故障定位、故障日志等功能。
4.4.2 不同的设备其系统的组成也不尽相同,但应满足使用要求。
4.4.4 计算机信号接入方式应采用网络信号与显卡输出信号接入方式,计算机网络信号与显卡输出信号接入方式对比表见表1,设计中应根据兼容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对应用系统的影响、显示质量、实时性、经济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表1 计算机信号的网络信号与显卡输出信号接入方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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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分类和分级
- 3.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2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3 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视频显示屏系统设计
- 4.3 传输系统设计
- 4.4 控制系统设计
- 4.5 辅助系统设计
- 5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施工
- 5.1 施工准备
- 5.2 施工
- 5.3 系统调试
- 6 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
- 7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初步验收
- 7.3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 7.4 工程竣工验收
- 附录A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
- 附录B 工程检测记录
- 附录C 工程验收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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