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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传输系统设计
4.3.1 计算机网络信号、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及视频信号的接入与传输应满足数据、图形、图像等显示质量的设计要求。
4.3.2 传输系统传输信号应稳定、准确、安全、可靠。
4.3.3 传输系统采用计算机网络信号为主用的显示方式时,不应影响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应符合兼容性、安全性等的规定。
4.3.4 传输系统应选用有线传输方式。
4.3.5 传输线缆的防护层应适合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4.3.6 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的传输方式与布线应根据信号分辨力与传输距离确定,并宜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的传输方式与布线要求
4.3.7 模拟视频信号应采用视频同轴电缆传输。
4.3.8 数字视频信号(IP网络)应采用超5类或以上等级4对对绞电缆。
4.3.9 光缆应根据网络传输速率确定。选用单模光缆时,传输距离不宜大于10000m;选用多模光缆时,传输距离宜小于2000m。
4.3.10 传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表4.3.10 传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的最小间距
4.3.11 室内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新建的建筑物内要求管线隐蔽的电(光)缆,应采用暗管敷设。
2 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光)缆,可采用沿墙明敷。
3 视频传输信号电缆和电力线缆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3m,交叉敷设宜成直角;与通信线缆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1m。
4 建筑物内传输电(光)缆暗管敷设时,传输电(光)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内传输电(光)缆暗管敷设时,传输电(光)缆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表4.3.11 传输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
4.3.12 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信管道敷设时,不得与通信电缆共用管孔。
2 线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4.3.13 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非屏蔽线缆穿金属保护管或在封闭的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应为0.8m;直接敷设时应大于1.5m。
2 采用屏蔽线缆宜大于0.8m。
4.3.14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20倍。
4.3.15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4.3.1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电缆应牢固固定在每个支架上。
2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电缆应每隔1~2个支架牢固固定。
3 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mm处,电缆应牢固固定。
4.3.17 下列情况应加装接线盒或拉线盒,加装位置应便于穿线:
1 对于无弯管路,管路长度每超过30m时加装一个。
2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管路长度每超过20m时加装一个。
3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管路长度每超过15m时加装一个。
4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管路长度每超过8m时加装一个。
4.3.18 在管线转弯处或直线距离每隔1.5m处,应设固定线夹。
4.3.19 垂直敷设的线管,应按穿入导线截面积的大小,每隔10m加装一个固定穿线的接线盒,并应用绝缘线夹将导线固定在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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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分类和分级
- 3.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2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3 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视频显示屏系统设计
- 4.3 传输系统设计
- 4.4 控制系统设计
- 4.5 辅助系统设计
- 5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施工
- 5.1 施工准备
- 5.2 施工
- 5.3 系统调试
- 6 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
- 7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初步验收
- 7.3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 7.4 工程竣工验收
- 附录A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
- 附录B 工程检测记录
- 附录C 工程验收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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