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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4.4.1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监理单位与人员、监理安全工作制度和施工过程安全监理3个评价项目。
4.4.2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可按本标准表A.0.4的规定进行评价。
4.4.3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监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 查阅监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分工。
3 查阅各岗位监理人员的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4 查阅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资料。
5 查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施工过程中监理文件。
6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Ⅰ) 监理单位与人员
4.4.4 监理单位与人员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揽的监理业务类型和规模相符。
2 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安全培训,并应取得经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
3 监理员应具备上岗证书,并应按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Ⅱ) 监理安全工作制度
4.4.5 监理安全工作制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制。
2 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核验制度。
3 应建立工地安全例会制度。
4 应建立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制度。
(Ⅲ)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
4.4.6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评价应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理、总结阶段的安全监理3个分项。
4.4.7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安全监理专题内容。
2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等。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应有记录。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应有记录。
5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应有记录。
4.4.8 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监理日志。
2 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监理例会,并应有会议记录。
3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应记人监理日志。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进行巡视,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应有检查记录。
5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开展旁站监理,并应有监理记录。
6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等开展检查,并应有检查记录。
7 监理单位应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暂停施工令,或直接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整改通知、暂停施工令、报告均应有记录。
4.4.9 总结阶段的安全监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应编制阶段性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2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Ⅰ)监理单位与人员
4.4.4 本条说明如下:
1、2 为了保证监理单位有满足工程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提高监理单位监督监理施工安全的能力,我国对监理企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监理单位与人员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两个方面,其中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机构与人员进行评价。
3 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Ⅱ)监理安全工作制度
4.4.5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理安全工作制度,指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应该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根据上述要求,监理单位可根据监理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本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单独建立安全生产审查核验制度、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督促整改制度、工地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制度,也可以将有关内容融入监理单位的其他相关制度中。
(Ⅲ)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
4.4.6~4.4.9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实施阶段,决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最终效果。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将施工过程安全监理评价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理和总结阶段的安全监理3个分项。
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等一系列文件的要求,本标准针对监理单位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评价,制定了第4.4.7条~第4.4.9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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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评价体系
- 3.2 评价程序
- 3.3 评分方法
- 4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评价
- 4.1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 4.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 4.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 4.4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 4.5 监测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 5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评价
- 5.1 施工准备工作评价
- 5.2 明挖法施工评价
- 5.3 暗挖法施工评价
- 5.4 盾构法施工评价
- 5.5 高架车站及区间施工评价
- 5.6 安装工程评价
- 6 地铁工程施工环境安全管理评价
- 6.1 一般规定
- 6.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评价
- 6.3 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评价
- 6.4 地下管线评价
- 7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控预警管理评价
- 7.1 一般规定
- 7.2 安全风险管理评价
- 7.3 安全监控管理评价
- 7.4 安全预警管理评价
- 8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体评价
- 8.1 一般规定
- 8.2 安全评价总分计算
- 8.3 安全管理水平
- 附录A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单项评价
- 附录B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单项评价
- 附录C 地铁工程施工环境安全管理单项评价
- 附录D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控预警管理单项评价
- 附录E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分汇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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