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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的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应根据通信局(站)的性质、所处雷电环境制订保护方案,并应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和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9.1.2 电源用雷电电涌保护器(SPD)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YD/T 1235.1的有关规定;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YD/T 1235.2的有关规定。
9.1.3 系统应选用合格的电涌保护器。
9.1.4 选择电源用电涌保护器时,应考虑当地供电电源的电压波动范围和供电质量,对电涌保护器的标称导通电压、限制电压进行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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