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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测档案


6.0.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6.0.2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6.0.3  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

6.0.4  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并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

6.0.5  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应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6.0.6  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6.0.7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条文说明

6.0.1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这是研究改进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检测结果追溯的重要措施。本条还对资料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6.0.2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室,并提出档案室的环境要求。

6.0.3  本条规定检测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6.0.4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与检测技术管理工作一致的,并应有专人具体管理。

6.0.5  本条规定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工程资料保管期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交城建档案馆的检测资料应按城建档案的要求备送。检测机构自身的检测资料保管期限分别为5年和20年。并作了具体划分。

6.0.6  本条规定检测资料可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倡电子文档,保管期限一致。

6.0.7  本条规定达到保管期限文件的销毁规定,销毁文件要登记造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登记册保留期限不应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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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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