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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层门高度
GB 7588-2003中7.3.1和GB 21240-2007中7.3.1对层门高度的要求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应是建筑物限制条件下允许的最大值,但不应小于1.80m。
当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小于2.0m时,应在轿厢和层站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警告:如按照GB/T 2893.1-2004中图17的要求使用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且:
a) 门楣边缘应设置一个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30°的斜面,该斜面一直延伸到2.0m的高度;或
b) 门楣的边缘应覆盖软性材料。
层门的机械装置应被遮挡至轿门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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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重大危险清单
-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 5.1 有孔的电梯井道壁
- 5.2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 5.3 在分离井道内的对重(或平衡重)
- 5.4 井道内滑轮
- 5.5 减小的顶部间距
- 5.6 轿顶护栏
- 5.7 减小的底部间距
- 5.8 护脚板
- 5.9 机房的高度
- 5.10 机房门的高度
- 5.11 机房活板门的尺寸
- 5.12 滑轮间的高度
- 5.13 滑轮间活板门的尺寸
- 5.14 层门高度
- 6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 6.1 验证表
- 6.2 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 6.3 技术文件
- 7 使用信息
- 7.1 使用说明
- 7.2 注意和警告
-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气安全装置表
- 附录B(资料性附录)定期检验和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 附录C(规范性附录)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检验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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