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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检测报告


5.5.1  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3、第E.0.4条的规定。

5.5.3  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5.5.4  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

5.5.5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

5.5.6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  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5.7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条文说明

5.5.1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公示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  本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统一格式。A4纸打印,检测报告纸张不宜小于70g,页边距宜为上、下为25mm、左30mm、右20mm,多页的应有封面和封底。室内检测报告的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第E.0.3条的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的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第E.0.4条的规定。

5.5.3  本条规定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编号,按年度、工程项目连续编号,每年中不得空号、重号,不得有改动等。

5.5.4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出报告的程序。要有检测人签字、检测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等标识章。多页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表示检测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5.5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份数、领取人签名的事项,表示检测报告工作的严密性。

5.5.6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结论的具体要求。

5.5.7  本条规定了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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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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