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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信息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信管道与通道在城市的地下空间位置,协调与城市其他工程管线之间的关系,并为通信管道与通道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通信管道及通道工程的设计。
1.0.3 通信管道应超前建设,通信管道和通道建设应符合共建共享的原则。
1.0.4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的定型产品,在工程中应使用检验合格的管材。
1.0.5 通信管道与通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标准提到的通信管道与通道包括主干管道、支线管道、驻地网管道和高等级公路通信管道与通道等,是城市综合管网的一部分,在规划建设时要与城市规划一致,要协调好与城市其他工程管线之间的关系。
1.0.3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管道的建设周期较长,影响建设的因素较多,考虑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通常考虑5年~10年的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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