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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易燃、易爆环境
11.2.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隔爆型,其电气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安全的隔离墙外或与该区域有一定安全距离的配电箱中。
11.2.2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应采用阻燃电缆。
11.2.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11.2.4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金属构件应可靠接地。当区域内装有用电设备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区域内无用电设备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活动的金属门应和门框用铜质软导线进行可靠电气连接。
11.2.5 施工现场配置的施工用氧气、乙炔管道,应在其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50m处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相邻平行管道之间,应每隔20m用金属线相互连接。管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11.2.6 易燃、易爆环境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以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
11.2.1、11.2.2 这两条对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照明灯具和通风设备,电气控制设备,电缆的选用和安装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制订。
11.2.3 带电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设备时,可能出现火花,如果环境中易燃、易爆气体达到一定浓度,就会被引燃而发生燃烧或爆炸,造成人身和设备损害。因此,将该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1.2.4 施工现场如将某种易燃、易爆类物质存放在集装箱类金属外壳房屋的室内,当装有照明或通风机时,应按电气接地要求进行接地,如未安装任何电气设备时,应按防静电和等电位要求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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