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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选矿
5.2.1 选矿废水经处理后应回收利用。
5.2.2 选矿的循环水系统应分为直接循环水系统、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选矿厂水的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
5.2.3 球磨机、自磨机、浮选机、磁选机、破碎机、振动筛、分级机等主要工艺设备用水及冲洗地坪用水、湿式除尘用水等用户,宜采用直接循环水。
5.2.4 润滑站、球磨机、破碎机的设备冷却水应采用间冷开式循环水。
5.2.5 选矿厂的精矿、尾矿采用管道输送时,应提高浆体输送的浓度。
5.2.6 当浆体输送采用离心渣浆泵时,宜采用机械密封。
5.2.7 选矿厂的除尘宜采用干式除尘器。
5.2.8 精矿滤液应回收利用。
5.2.9 精矿输送管道的冲洗水应回收利用。
5.2.1 选矿废水的回收利用应进行选矿废水处理的试验,以确定浓缩池的面积,保证选矿废水的回用满足选矿工艺的需要。
5.2.2 选矿厂的循环水利用率应达到90%,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制定的。
5.2.5 提高浆体管道输送的浓度,可以达到节水、节能的效果。对于大、中型选矿厂,精矿输送的浓度宜大于50%;尾矿输送的浓度宜大于40%,当选矿厂的规模较小时,可以适当降低浓度。
在确定管道输送浓度方案之前,应做管道输送试验,以确定临界管径、临界流速及阻力损失等设计参数。
5.2.6 渣浆泵的水封水量一般为输送流量的1%~2%,对于多级串联的渣浆泵,耗水量会很大,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机械密封可以保证输送系统的稳定,减少输送过程中的耗水量。
5.2.7 在选矿厂的破碎、筛分过程中需要除尘,采用干式除尘器可以降低耗水量,减少处理环节,节省运行费用。
5.2.8 精矿滤液包括选矿厂的精矿滤液和精矿管道输送终点站的滤液,应回收利用,如果滤液不能满足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则要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
5.2.9 精矿输送管道的冲洗水,一次性水量较大,对于长距离输送管道更应该回收利用。当冲洗水的pH值较高时,应进行中和处理后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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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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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水源
- 5 生产工序
- 5.1 采矿
- 5.2 选矿
- 5.3 原料场
- 5.4 烧结和球团
- 5.5 焦 化
- 5.6 炼铁
- 5.7 炼 钢
- 5.8 轧钢
- 5.9 生产辅助车间
- 5.10 冶金石灰、轻烧白云石、耐火材料车间
- 6 循环水处理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
- 6.3 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
- 6.4 直冷循环水系统
- 7 软化水、除盐水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软化水系统
- 7.3 除盐水系统
- 8 废水回收利用
- 9 雨水利用
- 10 防漏、防渗
- 10.1 给水
- 10.2 排水
- 附录A 钢铁企业各生产工序取(用)水量控制指标
- A.1 采矿
- A.2 选矿
- A.3 原料场
- A.4 烧结和球团
- A.5 焦化
- A.6 炼铁
- A.7 炼钢
- A.8 轧钢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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