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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应根据正常操作、停产检修和充水试压三种工况中可能存在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正常操作工况、有吊车正常工作的工况、有较大荷载作用的构件,尚应根据结构或构件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正常操作工况尚应考虑地震作用效应或可能出现的事故状态与其他荷载效应的组合。
8.1.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等有关规范确定;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有关规范确定。
8.1.3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8.1.4 当结构上有多台需充水试验的设备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充水荷载,建筑物宜按单台或多台设备充水试验分别对结构进行验算。
8.1.5 构筑物和变配电室等楼层上布置多台设备的石油化工建筑物,宜考虑停产检修工况荷载对整体结构的影响。其他结构可仅考虑检修荷载对部分楼板、次梁和相关主梁的影响。
8.1.6 工程分期建设时,宜考虑各期工程的设备、管道情况,分别进行各工况荷载组合,应取其最不利者进行设计。
8.1.1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必须按正常操作工况设计计算,并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决定是否验算停产检修或充水试压荷载工况。正常操作、停产检修是石油化工厂设备的必有的二种工作状态,是否验算充水试压工况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决定,结构应能满足设备各工作状态的要求。设备的安装并入停产检修工况。一般情况下停产检修、充水试压两工况不验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有吊车时,要验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有较大荷载作用的构件也应验算变形,但变形限值要求可适当放宽。
8.1.5 变配电室由于同一楼层布置的高低压柜数量较多,安装和检修时,柜子的摆放对楼板和主次梁的影响很大,有时甚至影响到柱和基础,因此必须整体计算。验算变配电室检修工况时,检修荷载宜根据楼层梁布置情况及柜子重要确定检修荷载大小。设备数量少、重量大的结构可按检修荷载验算楼板、次梁及上级梁,设备梁可不考虑检修荷载的影响。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不验算基础的零应力区,对建筑物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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