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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现场照明


10.2.1  照明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夜间施工、无自然采光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办公、生活、生产辅助设施,道路等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工作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分区采用一般照明或混合照明,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10.2.2  照明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高层构筑物内的走道、拐弯处、安全出入口、楼梯间、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0.2.3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设计并应选用防水型,防尘型、防爆型灯具;

    2  行灯应采用Ⅲ类灯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其额定电压值不应超过24V;

    3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应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应结合紧固,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10.2.4  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10.2.5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供电的照明装置,且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特殊场所的安全特低电压系统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1)金属结构构架场所;

        2)隧道,人防等地下空间;

        3)有导电粉尘、腐蚀介质、蒸汽及高温炎热的场所。

    2  下列特殊场所的特低电压系统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1)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以上的潮湿场所;

        2)导电良好的地面、狭窄的导电场所。

10.2.6  为特低电压照明装置供电的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

    2  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回路不应接地。

10.2.7  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10.2.8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开关应控制相导体。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导体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2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条文说明

10.2.1、10.2.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照明设置的需要进行了具体规定。

10.2.4  行灯在使用中经常需要手持移动,而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无法提供必要的电击防护措施,易导致电击事故发生,不能作为行灯使用。因此,将该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2.5  由于SELV系统由隔离变压器等隔离电源供电,其回路导体不接地,电气设备外壳连接保护导体(PE),但可与地接触。发生单一接地故障时,即使其他回路已经发生接地故障,例如隔离变压器一次侧已发生接地故障,此回路由于具有完全的电气分隔,不会出现大于其回路标称特低电压的对地故障电压,因此不需要其他措施就可保证人身安全。考虑到施工现场为无等电位联接的场所,因此规定其特低电压回路应采用不接地的SELV系统。

    施工场地属于电击危险大的特殊场所,电气环境比较恶劣,作业人员常因水溅雨淋、高温出汗而导致皮肤潮湿,人体阻抗下降。鉴于施工场地特殊的电气环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规定了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供电的照明装置其电源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4V。

    狭窄的导电场所内大都是带地电位(零电位)的金属可导电部分,人体接触较大的电位差的可能性较大,在此场所内使用电气设备时如果绝缘损坏,其金属外壳所带故障电压与场所地电位间的故障电压的电位差(即接触电压)为最大值,而在此狭窄导电场所内人体难以避免与故障设备及大片带地电位的金属可导电部分的同时接触,电击危险很大,因此规定了特低电压系统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以便获得更好的防电击效果。

10.2.7  为防止行灯变压器一次侧绝缘损坏后,造成金属容器或管道带电而引发电击事故作出的规定。因此,将该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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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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