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办公、生活用电
10.1.1 办公、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认证标准。
10.1.2 办公、生活设施用水的水泵电源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10.1.3 生活、办公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电气装置。
10.1.4 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关于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0.1.5 办公、生活场所供用电系统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条文说明
10.1.4 浴室是电击事故多发的特殊潮湿场所,人在沐浴时,人体表皮湿透,人体阻抗很低,如发生电击事故,电击致死的危险大大增加,因此施工现场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 办公、生活用电及现场照明
- 下一节:10.2 现场照明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 3.1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
- 3.2 供用电设施的施工
- 3.3 供用电设施的验收
- 4 发电设施
- 5 变电设施
- 6 配电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配电室
- 6.3 配电箱
- 6.4 开关电器的选择
- 7 配电线路
- 7.1 一般规定
- 7.2 架空线路
- 7.3 直埋线路
- 7.4 其他方式敷设线路
- 7.5 外电线路的防护
- 8 接地与防雷
- 8.1 接地
- 8.2 防雷
- 9 电动施工机具
- 9.1 一般规定
- 9.2 可移式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9.3 起重机械
- 9.4 焊接机械
- 9.5 其他电动施工机具
- 10 办公、生活用电及现场照明
- 10.1 办公、生活用电
- 10.2 现场照明
- 11 特殊环境
- 11.1 高原环境
- 11.2 易燃、易爆环境
- 11.3 腐蚀环境
- 11.4 潮湿环境
- 12 供用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及维护
- 13 供用电设施的拆除
- 附录A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