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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处理厂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包括构(建)筑物、管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性能报告;

    2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  地基处理、桩基检测报告;

    4  其他有关文件。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构(建)筑物、管道工程的天然地基、人工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不包括设备基础、道路基础和其他厂区配套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厂区配套工程基础的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地基与基础验收内容应包括基坑开挖与回填、地基处理、桩基础等。

5.1.2  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的文件的规定。

    4  其他有关文件指施工专项方案、施工监测资料、改扩建的相关文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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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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