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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开关电器的选择


6.4.1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完好,不应使用破损及不合格的电器。

6.4.2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进线应设置隔离开关、总断路器,当采用带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时,可不设置隔离开关。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的电器。

    2  总断路器的额定值应与分路断路器的额定值相匹配。

6.4.3  总配电箱宜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

6.4.4  末级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断路器,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

6.4.5  末级配电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6.4.6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有关规定。

6.4.7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

    2  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

    3  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

6.4.8  剩余电流保护器应用专用仪器检测其特性,且每月不应少于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4.9  剩余电流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
 

条文说明

6.4.2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电气维修安全,宜采用可同时断开相导体和中性导体(N)的隔离开关。

6.4.4  由于末级配电箱直接接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等,最易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因此,末级配电箱应在装设具有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功能电器的基础上装设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

6.4.7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2009年版)规定,分级安装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有选择性,上下级的电流比值一般可取3:1;末端线路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上一级不宜大于300mA,配电干线不大于500mA。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规定,三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为:一级保护0.5s,二级保护0.3s,末级保护小于或等于0.1s。综合以上情况,特作出本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额定动作电流的范围,在实际选取时,应根据配电级数合理确定。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如:当设置为三级时,可为30mA,0.1s;100mA,0.2s;300mA,0.3s。

    对于配电箱给变频设备等特殊类别的装置供电时,应根据其技术资料,合理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既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又能使剩余电流保护器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功能。

6.4.8  剩余电流保护器是保护人身安全的重要电器,只有通过专用检测仪器对其特性进行定量检测,即在设定电流值时,测试分断时间,才能确认其是否合格,是否能够起到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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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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