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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配电箱
6.3.1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根据需要,再设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6.3.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供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6.3.3 用电设备或插座的电源宜引自末级配电箱,当一个末级配电箱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6.3.4 当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6.3.5 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应使用户外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P44,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1。
6.3.6 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6m,安装应平正、牢固。户外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其底部离地面不应小于0.2m。
6.3.7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
6.3.8 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6.3.9 配电箱内连接线绝缘层的标识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导体L1、L2、L3应依次为黄色、绿色、红色;
2 中性导体(N)应为淡蓝色;
3 保护导体(PE)应为绿-黄双色;
4 上述标识色不应混用。
6.3.10 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铜排或铜芯绝缘导线,当采用铜排时应有防护措施;连接导线不应有接头、线芯损伤及断股。
6.3.11 配电箱内的导线与电器元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导线端子规格与芯线截面适配,接线端子应完整,不应减小截面积。
6.3.12 配电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应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间的跨接接地线应符合本规范表6.2.4的有关规定。
6.3.13 配电箱电缆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面,当采用工业连接器时可在箱体侧面设置。工业连接器配套的插头插座、电缆耦合器、器具耦合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1918及《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互换性要求》GB/T11919的有关规定。
6.3.14 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6.3.15 移动式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6.3.16 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与金属尖锐断口接触时应有保护措施。
6.3.17 配电箱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6.3.18 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
6.3.1 有的施工现场较大或楼层较高,如果只设一级分配电箱不能满足电源分配的需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分配电箱级数,例如:一级分配电箱、二级分配电箱。
6.3.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分设,主要是为了减少动力设备启动、运行对照明设施的影响;如不便分设时,动力和照明回路应分开。
6.3.3 一个保护电器控制多台设备,当用电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保护电器动作后会影响其他设备的使用。
6.3.4 保护电器除有其他相应功能外,还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6.3.5 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特殊要求》GB7251.4规定,当所有的门闭合且所有的活动面板及盖板就位后,ACS的所有部位的防护等级至少应为IP44,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1。本条就是据此制订的。
6.3.8 塑壳断路器安装配套的绝缘隔板,可有效防止断路器上、下端相间短路事故的发生。
6.3.11 导线端子规格与芯线截面适配是为保证连接的可靠性,如果使用大端子、小截面导线或小端子、大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将可能出现压接不实或导线断股的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在有的施工现场供用电工程中发现,由于导线截面大,接续端子后,不能直接在电器端子上压接,采取了将端子两侧各切掉一部分的不妥方式,减小了端子的载流量,故要求接线端子应完整。
6.3.13 工业连接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有的可达到IP67,适合户外配电箱的进出线。工业连接器适用于户内和户外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690V d.c.或a.c.和500Hz a.c.,额定电流不超过250A的情况。目前优选额定电流系列为:16A、32A、63A、125A、250A。
6.3.14 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直接给末级配电箱供电,省去了接线的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但应注意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且与所接末级配电箱的保护电器相匹配。
6.3.15 橡套软电缆适宜经常移动的配电箱使用。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4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GB16895.7的有关规定制订。
6.3.18 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主要是为便于维护、管理及防止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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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
- 3.2 供用电设施的施工
- 3.3 供用电设施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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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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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其他方式敷设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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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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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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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其他电动施工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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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办公、生活用电
- 10.2 现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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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供用电设施的拆除
- 附录A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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