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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贮仓
9.4.1 贮仓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4.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4.3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和整体倾斜变形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4.4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性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9.4.5 仓体及支承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结构类型根据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对于环向钢筋采用搭接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筒仓仓体,当出现沿钢筋接头的开裂迹象时,或者出现保护层剥落迹象时,其承载能力项目应评定为d级;对于高耸贮仓,结构作用效应计算时尚应考虑倾斜所产生的附加内力。
9.4.6 仓体与支承结构使用状况项目应按变形和损伤、裂缝两个项目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4.7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变形和损伤应按表9.4.7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4.7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变形和损伤评定等级
注:l0为受弯构件跨度。
9.4.8 对于仓体及支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的裂缝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或第6.4节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9.4.9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倾斜应根据贮仓满载状态或正常贮料状态的倾斜值按表9.4.9评定等级。
表9.4.9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倾斜评定等级
注:结构倾斜应取贮仓顶端侧移与高度之比。当前的侧移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侧移为预估值。
9.4.10 贮仓附属设施应包括进出料口及连接、爬梯、避雷装置等,其鉴定评级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评定等级。
9.4.11 贮仓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
9.4.12 对于建造于贮仓顶的布料通廊、贮仓下部的出料通廊等附属建筑,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鉴定评级。
9.4.1 本条规定了贮仓可靠性鉴定时结构系统的划分原则。根据贮料的性质不同,贮仓内有可能会设置内衬或其他防护设施,一般可根据鉴定目的要求,将其作为附属设施单独鉴定评级。贮仓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其中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均为主要结构系统。
9.4.2、9.4.3 此两条规定了地基基础、仓体及支承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
9.4.5 本条规定了贮仓仓体及支承结构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要求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与原标准相比,对于环向钢筋采用搭接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筒仓仓体提出了根据仓壁开裂形态评定结构承载能力等级的内容。
已有的针对水泥生料均化库库壁开裂及崩塌的研究分析发现,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关于大直径钢筋搭接连接的有关条文不尽完善,基于该标准的构造规定,配置的库壁底部外排环向大直径钢筋搭接连接接头可能出现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可靠度水平的现象;发生沿钢筋搭接接头的纵向劈裂或钢筋保护层空鼓剥落是判定库壁结构濒临危险的直观标识之一。因此,规定了当出现沿钢筋接头的开裂迹象时,或者出现保护层剥落迹象时,其承载能力项目应评定为d级。
筒仓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应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作用效应计算时,对于高耸筒仓,除应考虑标准中提到的附加弯矩外,还应考虑筒仓现状实际倾斜所产生的附加弯矩。
9.4.6、9.4.7 此两条规定了仓体结构的变形和损伤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与原标准条文一致。
9.4.8 本条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砖砌体结构仓体及支承结构裂缝宽度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要求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9.4.9 本条规定了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侧移(倾斜)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a级与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半径允许偏差和垂直度允许偏差之和)基本一致;b级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基础倾斜允许值确定。
9.4.10 本条为贮仓可能包括的附属设施类型及评级规定。应当注意,贮仓附属设施不限于此处罗列的种类,一般来说,除贮仓顶的布料通廊、贮仓下部的出料通廊等附属建筑外,贮仓内、外部附着的不属于仓体及支承结构系统,且对贮仓正常使用、维护有影响的设施均应属于附属设施。
9.4.11 本条规定了贮仓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标准。贮仓附属设施不参与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9.4.12 建筑于贮仓顶的布料通廊、贮仓下部的出料通廊等附属建筑,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鉴定评级,并且不参与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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