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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电设施
4.0.1 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交通运输、线路布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0.2 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
2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3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采取限制中性点环流的措施。
4 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
4.0.3 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 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 发电机应固定牢固;
4 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 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4.0.4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4.0.2 对本条第3款说明如下: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机组的中性点应经刀开关接地或经限流电抗器接地。当机组的中性导体(N)经刀开关接地,存在环流时,可根据发电机允许的不对称负荷电流及中性导体(N)上可能出现的零序电流选择刀开关状态。
4.0.3 移动式发电机运行时会产生一定的振动,因此要求其置于地势平坦处,并加以固定。为防止发电机绝缘损坏导致电击事故,故采取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接地措施。接地可单独设临时接地极,也可接到自然接地体上。
4.0.4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才能保证发电机组不致因与其他电源并列运行而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该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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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
- 3.2 供用电设施的施工
- 3.3 供用电设施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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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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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接地
- 8.2 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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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可移式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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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焊接机械
- 9.5 其他电动施工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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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办公、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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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高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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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供用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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