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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自动售检票系统


8.8.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适应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需要,并应预留与城市公共交通票务系统的数据接口。

8.8.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体系和车票制式标准;车票制式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标准一致。

8.8.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适应各种票务政策,进行实时客流统计、收入清分、防止票务作弊等功能。

8.8.4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采用相对独立分级设计,当其中任何一级系统故障时,均不应影响其他系统的正常运行;当故障解除后,应能自动进行系统的恢复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应冗余设置,重要数据应备份。

8.8.5  自动售检票系统对外部的恶意侵扰应具有有效的防御能力;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控制器均应按工业级标准设计,系统设备应满足车站的环境要求。

8.8.6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车站最大预测客流量的需要。

8.8.7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远期发展及与其他客运交通线路换乘的要求,预留后建线路的接入条件;所采用的车票制式、车站设备的功能和票务政策等应与已建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兼容,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8.8.8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各种运行模式的要求。在非正常运营状态下,自动售检票系统应能由正常运行方式转为相应的降级运行方式或紧急方式,并应为票务管理、客流疏导提供方便。

8.8.9  在紧急状态下,所有检票机闸门均应处于自由开启状态,并应允许乘客快速通过。

8.8.10  自动售票设备和进站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满足最大预测客流量的需要;出站检票机应满足行车间隔内下车乘客全部出站的要求。

8.8.11  自动检票机对乘客应有明确、清晰、醒目的工作状态显示;双向自动检票机应能通过参数设置自动转换各时段的使用模式。

条文说明

8.8.1  从线网层面规定自动售检票系统结构。线网票务清分中心负责各轨道交通线路票务清分;清分中心与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票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系统的票务清分。

8.8.2  车票的数据格式和密钥管理系统应符合行业标准《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CJ/T 166及PSAM应用技术规则。

8.8.3  自动售检票系统(AFC)系统采用计程、计时制,全封闭票务收费管理模式,同时应兼顾未来的发展,预留区域票务收费和开放式管理模式的条件;具备快速处理客流信息,为运营管理提供相关数据;具有严密的制票、售票和验票程序,以防止票务作弊行为。收入清分应由票务清分中心实施。

8.8.4  规定了为保证系统的高可靠性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各级系统均可降级独立运行,满足票务处理要求;中央计算机系统服务器以双机集群方式运行;车站级计算机系统、车站终端设备均按冗余原则配置。

8.8.5  为保证票务数据安全,系统对外部的恶意侵扰的防御措施应包括车票防伪、重要数据传输加密和系统防病毒能力等。系统设备要满足防尘、防潮、防霉、抗电磁干扰等技术要求。

8.8.6  中央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处理能力应能满足最大预测客流量(包括高峰小时客流及全日客流)的要求,只需更新或增加设备的硬件即可达到扩充数据处理能力的要求。

8.8.7  系统应预留系统扩展条件和软、硬件接口,车票采用符合ISO 14443标准的非接触式IC卡,满足与其他线路一卡通付费区换乘条件。

8.8.8  系统应具备正常运营模式(正常服务模式,关闭模式和暂停服务模式,设备故障模式,维修模式,离线运行模式);非正常运行模式(列车故障模式,进出站次序、乘车时间、车票日期、车费免检模式,紧急放行模式等)。各种模式通过中央、车站计算机系统设定,自动检票机显示器显示相应乘客导引标志。

8.8.9  当车站发生紧急情况时,通过中央、车站计算机系统或紧急按钮、检票机就地控制等方式将所有检票机开启并保持开放状态,保证乘客无障碍快速离开付费区。

8.8.10  规定自动售票、自动检票设备数量的配置原则。每个集散厅自动售票机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以避免乘客因购票原因在非付费区滞留。出站检票机数量应分别满足近、远期不同行车间隔内乘客出站的要求,以避免乘客在付费区滞留。自动检票机应尽量集中布置,每组进、出站自动检票机的数量应满足不少于3通道,以减少机群数量。

8.8.11  单向自动检票机在相应端分别显示允许使用和禁用信息;双向自动检票机的使用模式包括进站模式、出站模式及双向模式。在双向模式下,当一端有乘客使用时,另一端拒收车票并显示禁用信息,直至该乘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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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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